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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同祥:10.28安全生产法要点解读PPT
2014年10月 5.强化了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职责部门的执法地位 新安法第62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监部门执法部门的执法地位。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2014年10月 6.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修正案第3条规定: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新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10月 7.创新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新安法第58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借鉴国外安全与健康立法经验,总结一些地区的实践做法,创新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 体现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的要求。 缓解安全监管任务繁重和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和压力。 有望缓解监管部门尽职不免责的压力。 2014年10月 3.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11.22“事故现场关于“规划时就要统筹考虑安全问题”、“安全风险确实较大的生产设施,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规划”的重要指示。 吸取 “11.22” 事故教训。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问题突显,注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追究规划部门的责任。 新安法第8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推进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014年10月 4.增加协会组织工作定位的规定 新安法第12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协会组织的工作定位: 一是提供服务:安全生产信息和培训服务。 二是发挥自律作用:作为行业的代表,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 三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014年10月 5.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联合下发几个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新安法第20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升保障能力。与现行政策办法相衔接。 2014年10月 6.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 新安法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014年10月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新安法第23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2014年10月 7.增加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的规定 新安法第23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新法规定明确了高危险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要意是主管部门要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事前改事后。不是备案,相当于备案。 2014年10月 8.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 新安法第24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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