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占罪客观方面研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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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目 录 摘 要…………………………………………………………………………… Ⅰ Abstract ……………………………………………………………………………Ⅲ 引 言……………………………………………………………………………1 一、侵占行为………………………………………………………………………2 (一)合法持有…………………………………………………………………2 (二)非法占为己有……………………………………………………………9 二、侵占对象………………………………………………………………………13 (一)“他人财物”的内涵……………………………………………………13 (二)遗忘物…………………………………………………………………19 (三)埋藏物…………………………………………………………………24 三、数额与情节……………………………………………………………………28 (一)数额较大………………………………………………………………28 (二)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28 结 论……………………………………………………………………………34 参考文献……………………………………………………………………………36 后 记……………………………………………………………………………38 致 谢……………………………………………………………………………39 摘 要 我国97 年刑法规定了侵占罪,刑法学界对侵占罪也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 成果颇丰。但对侵占罪的认识上也在存在着争议,尤其是对侵占罪客观方面构 成要件的界定上。本文围绕侵占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即侵占行为、侵占对象、 数额与情节等方面展开讨论,以进一步推动侵占罪的理论研究,为完善侵占罪 的立法建言献策。 “侵占”是指把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笔者认为“合 法”是指不违反法律即不与法律相冲突。“持有”作为“侵占”的前提,应保持 主客观相统一,强调行为人不仅主观上要对物具有持有的意识,而且在客观上 对物要具有实际的控制力。“代为保管”作为“合法持有”的依据应做广义解释, 即是一种持有状态,一种单纯的事实评价,没有任何规范评价。“代为保管”在 实践中可以通过法律方式,如委托关系、租赁关系、借用关系、质押关系、典 当关系等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事实方式如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来实现。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侵占对象: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和埋 藏物。笔者认为“他人财物”不仅包括自然人个人的财产,还包括法人、国家 机关等的公共财物。还对“他人财物”中的不动产、无形物、赃物、不法原因 委托物和封缄物能否成为侵占的对象进行了讨论。在对遗忘物的论述中,笔者 赞同遗忘物和遗失物区别说,并给出了该如何准确界定这两个概念的标准。文 中笔者提出了正确界定“埋藏物”的四个特征,即埋藏于他物之中、动产、归 属广泛和偶然发现。 侵占罪的数额是罪与非罪的关键,但现在无论是司法实践中还是司法解释 上对侵占罪的数额均无明确规定。笔者在把侵占罪与盗窃罪进行比较的基础上, 提出 2 万到 5 万元之间是侵占罪数额较为合适的区间。拒不退还或交出是我国 侵占罪与国外侵占罪的根本区别之一,也是侵占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对于 此要件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时间限制应以侵占人 第一次以某种方式向财物所有人表示即告成立;二是对于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对 象不应仅限于原物;三是对于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表示对象分为受所有权人或占 有权人委托的人、占有人和受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委托的单位这三种情况;四 I 是对于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表示方式既可以是语言的明示方式也可以是实际处分 的方式。 我国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侵占罪,但由于立法的粗疏,理论界对其理解争 议较大。笔者在对侵占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进行深入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三 点完善侵占罪的建议,希望能对侵占罪的立法完善贡献自己小小力量。第一是 将“代为保管”改为“合法持有”;第二是将遗失物也纳入侵占罪的侵占对象, 用侵占“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来兜底;第三是建议法定刑的设置程度根据不 同的侵占对象而又有所区别。 关键词:侵占;财物;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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