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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监所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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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监所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思路
濮进勇(黑龙江省绥阳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绥阳 157212)
摘 要:针对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浅谈加强其工作的几点思路。
关键词:监所检察;问题;工作思路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监所检察工作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促进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现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谈一下粗浅的看法。
1 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赋于监所检察监督的权限不断加大。监督起来常常会感到无从下手或流于形式,根本无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许多本应由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的业务都因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开展。监督工作中存在“五难”。
1.1干警素质适应难。首先,部分干警的自身素质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完全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繁杂,需要复合型人才,然而客观上,达到这一要求难度较大。其次,在配合、监督的价值取向上存在模糊认识。有时过于注重配合,监督不足。有的为了追求良好的工作关系,导致驻所检察室的工作束之高阁,因此不能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第三,在加大监督力度上存在畏难情绪。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都是由驻所检察室承担。驻所检察人员长期从事检察工作,在一个监管单位工作长了,必然与监所的其他工作人员越来越熟,往往碍于各种因素,监督工作过软。有时发现问题,理应发出书面的,就不再提了,使监督的力度不能到位,久而久之,从思想上就会对监督工作产生畏难情绪。
1.2监督机制完善难。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以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机制为例,一起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公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一般从拘留到判决执行,法律明文规定了各个诉讼阶段的办案所遵守的期限,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重新计算诉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等。由于诉讼环节多,有些诉讼时限计算又比较复杂,而监所检察部门对各诉讼阶段法律文书均没有,要想监督,只能到监管部门或办案单位查找文书并发现是否存在违法,这都需要一个过程,根本谈不上立即二字。从现行的换押制度上看,由于具体经办人责任心不强、执行不认真,换押时限不够明确,导致对羁押人员羁期限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给掌握真实超期羁押数增加了困难。法律又没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强有力的工作手段,因此,是否超期羁押有时难以认定,更无法去纠正了。
1.3监督手段到位难。目前,由于经费等多种原因,相当部分的山区和偏远地区的看守所尚未配置监控设施,监所检察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缺乏,无法实现驻所检察日常管理网络化。对于诸多“志帐簿表”只能采取原始的手工填写,工作程序过于繁锁且流于形式。驻所检察人员实施监督只能局限于日常巡视,审查有关材料、参加所情分析会和用逐个监室检查的方式查找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隐患、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监管人员的不当做法等途径来开展,使法律监督停留在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的阶段。与监管单位的计算机联接,虽然实现了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单位共享被监管人员基本情况和信息的一种“联网”形式,但这仅限于一种静态监督,对于派驻检察室实现对监管单位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以及对羁押期限的动态监督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做到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和发现问题。
1.4监督程序操作难。《刑诉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监所检察的监督权如何行使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差。主要体现在:其一,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规格。其二,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和程序规定不明确。
其三,对二审阶段羁押期限的规定不明确,造成二审超期羁押监督难。其四,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权时并没有规定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时如何处理,以致在实践中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是否产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督对象对法律监督的尊重程度。监督权威没有法律保障,难以实现。
1.5检务保障落实难。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行使检察权需要物质、资金的保障,以解决办案经费、人员待遇问题。目前的检察机关经费管理模式是由各检察机关所在地方财政承担,由于地方财政经费困难,检察机关的经费自然也就很难保障,装备设施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办案经费、干警福利较差,是目前山区检察院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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