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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论文供用电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优秀论文:供用电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PDF转换可能丢失图片或格式,建议阅读原文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依法供电已经不仅 是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要求,更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 切需要。客观环境要求供电企业必须用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则 规范自身的经济行为。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 连接的纽带,在供电企业依法经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 我们有必要对供用电合同及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做深入研 究。 一、供用电合同的特征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 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从性质上讲属于特种 商品的买卖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分 则之所以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单独的一类有名 合同,主要是源于这类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因此,对 供用电合同涉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应该把握供用电合 同的特征。概括起来,供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合 同一方主体是特定的。供电人是依法被授予供电营业资格的 企业。 (二)合同标的是一种特殊商品--电力,虽然客观存 在,但却看不见,摸不得,且具有危险性。 (三)供用电 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 ,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始终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四)电 力实行统一定价原则。电价由国家有关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 准,并实行分级管理。 (五)供用电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条 款的形式订立。电力事业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关 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经济发展。电力这种特殊商品本 身又具有网络性和自然垄断性。这就使电力企业对电能质量 及电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标准。为保证安全用电而按照 技术标准和行业规程拟定的条款,用电人仅有同意或不同意 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 (六)供用电合同为诺成、 双务、有偿合同。供用电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起生效,而 不以电力的实际供应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对供电人 滥用垄断优势的限制 契约自由原则作为近现代合同法的 基本原则之一,为市场经济下的交易自由提供了较为行之有 效的保障。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契约即公正”、“契约即 法律”的理论受到了合同正义、社会本位以及道德平衡等思 想的挑战。合同正义正逐渐成为合同法关注的重心,契约自 由原则越来越多的受到国家意志的限制。电力作为一种公共 产品,其供给与完全由市场调节的私人产品供给的区别之一 即包含了较强的政府政策因素。在供用电合同的订立上,主 要体现在规定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和格式条款的规制两方 面。 (一)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强制缔约是指一 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 务。强制缔约义务只存在于一些与国计民生有关的公用领域 诸如供水、供电、邮政服务等。强制缔约义务的作用在于救 济契约自由在某些领域的缺陷。在需要以强制缔约义务约束 的领域中,大多是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在供给上很容易 形成自然垄断,对于消费者而言,欠缺真正的自由缔约基础 ,双方在缔约地位不平等,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为了 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并更合理地组织社会经 济,有必要以强制缔约义务对绝对契约自由引发的失衡进行 矫正。在供用电合同中,由于电力的自然垄断性,造成供用 电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地位的不平等。为避免供电人垄断优 势的滥用,平衡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有必要规定供电人的 强制缔约义务。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电力法》明确 了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 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 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 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二)供用电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是供用电合同的一大特征。格 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 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人们的交易 行为日益频繁,社会日常生活中涉及合同的行为可以说是无 处不在,为了避免讨价还价的繁琐程序,节省交易时间,格 式条款应运而生。供用电合同应用格式条款有其必要性,就 目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现状来说,在供电侧尚未引入竞争机 制,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只此一家,别无分号, 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同时,供电企业又是公用性行业,供电 企业所服务的对象是大量分散的用户。采用格式合同,不但 能大大简化订约程序,降低协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且能 减少因合同条款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更重要的是采取格式 合同形式对同一类型的所有客户都一视同仁,体现了合同公 平。但是,应该说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使当事人的自由权 受到极大限制。为避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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