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见义勇为奖励保护情况调研报告.docVIP

我市见义勇为奖励保护情况调研报告.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我市见义勇为奖励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浅谈《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 保护规定》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兼谈如何完善见义勇为奖励保护机制 自《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于2000年12月出台后,我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逐步走向规范化,有力地推动了各地见义勇为事业的大发展。 一是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见义勇为”有了相对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使各地在认定见义勇为行为时有了较为统一的尺度。 二是设置了相应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使各地能够参照制定,规范了奖励行为。 三是提出了对见义勇为人员保护的各项措施。从保护、救治、待遇等方面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优待。 四是明确了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主体地位,并规定了基金的募集、管理办法,对各地成立见义勇为专门工作机构和募集见义勇为资金产生了有力推动作用。 五是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慰问关怀力度逐年增大。每年春节等节假日前夕,拨出专款,对家庭困难的省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慰问;并首创推出“爱心账户”,用于对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定向帮扶,按月发放800元补助金。 六是见义勇为活动丰富多采。组织开展见义勇为事迹宣传活动,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组织见义勇为人员“游港澳”、“观世博”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联络和交流,增强了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凝聚力。 十余年来,《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在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保护规定》在施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解决。主要是: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具体操作中存在争议。 《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人民群众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灾害事故作斗争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在认定见义勇为行为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在见义勇为的主体认定上,负有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的人员能否构成见义勇为? 从《规定》上看,见义勇为的主体为“人民群众”,这是一个具有宽泛含义、不够精确的词汇,可理解为所有人员。那么,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负有特定义务人员履行义务的行为,如警察抓小偷、雇请的救生员救人等都可能构成见义勇为。这种将法定义务与见义勇为混为一谈的作法,显然是与规定见义勇为的本来目的相悖的。 此外,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能否构成见义勇为?如警察在非执行公务场合、休息时间制止违法犯罪或抢险救人能否认定为见义勇为? 意见建议:针对以上的问题,我们认为,见义勇为的主体是应当是不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所谓“负有法定职责”,是指这一职责与其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是相适应的,否则,便无所谓“法定职责”。如消防员负有灭火抢险的义务,却不负有抓捕罪犯的义务。 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一般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如警察本身负有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职责,尽管在非执行公务时与违法犯罪奋勇作斗争,但也不宜按见义勇为行为表彰;保安队员本身负有维护治安的职责,与窃贼搏斗乃是职责所在。以上行为如事迹突出,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表彰奖励,如授予“优秀人民警察”、“优秀治安巡逻队员”等。 但另一方面,为鼓励见义勇为,除具有法定职责或负有法定义务外,目前对负有约定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即除法律明文规定具有同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灾害事故作斗争的义务外,其他虽负有一定义务的人员,如事迹比较突出,实践中可按见义勇为予以表彰。如替人看护小孩时,小孩遇到危险时奋力救助,行为突出的;警察在非公务时间的抢险救灾行为、银行储蓄员与歹徒搏斗、巡逻队员在巡逻中舍身救助群众的行为等都可作为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表彰。 2、为本人或家人利益与歹徒作斗争或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 《保护规定》中对此并未明确,为此,在实践中这种行为能否认定为见义勇为,经常存在争议。 意见建议:一般认为,见义勇为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即见义勇为行为必须具有利他性,为自身利益一般不构成见义勇为。特殊情况下,公民本人或亲属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的侵犯时也可成为救助对象,但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这类行为应当逐渐退出见义勇为的范畴。 因此,过去一段时间,在社会治安状况较差和道德滑坡的情况下,将为本人或家人利益与歹徒作斗争或救人的行为作为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表彰,有其积极意义。但随着社会治安的好转和社会的发展,对见义勇为的界定也应当更加严格。故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或救人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见义勇为。 3、举报违法犯罪等非直接与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 我市在实践中曾遇到此情况。上访人林奎敏2008年到我办要求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称自己曾于2001年举报汉江机械厂生产假冒伪劣摩托

文档评论(0)

zhuwenmeijiale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65136142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