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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对象的生成——基于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诠释[法律法规分析]
· 92 · 部 门法专论 论审判对象的生成 冰 基于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诠释 谢选杰 摘 要:诉讼模式的演变,揭示 了审判对象只有在趋于理性的诉讼结构之 中才可能获得合 理而有效的规定。在相对合理的三角结构刑事诉讼中,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对象,审判对象 与起诉范围保持 同一性。辩护范围与审判对象具有同一性,审判对象集 中展现于庭审,却规约 着整个诉讼活动过程 ,审判对象与诉讼构造发生巧妙的相互规定、相互作用。寻求认识一种反 思性的刑事诉讼,将侦查行为合法性 问题 自然纳入审判对象,显示了审判对象范畴在不断走 向 合理的诉讼构造中所表现 出来的一种张力以及诉讼构造发展 的方向。中国的刑事诉讼 当务之 急是要好好地运用审判对象在诉讼构造 中生成与发生作用的原理,合理地改造我们的诉讼构 造 ,有效规范审判对象存在与发生作用的程序 问题 。 关键词 :审判对象;诉讼构造;相对合理 ;相互规定 中图分类号 :DF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8330(2009)02—0092—18 引言 :审判对象为何被需要? 或许在人们的意识里面 ,自刑事审判发生伊始 ,审判对象就是 “不言而喻”的,审判程序一经启动 , 审判对象就是一个 自然而然的 “存在 ”,“审判对象”似乎是一个 “伪命题”。然而,当人们真正被 问到 “审判对象是什么”,却又无言以对 ,就如我们时常有关于 “时间是什么”的困惑,“没有人 问我,我倒清 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④这其实说明我们并未真正关注过审判对象和试 图去理解它 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这正好表明,在刑事诉讼的运作中,审判对象就像 日常生活中的 “时间”,重要 而不可或缺,以致显得如此 自然而然和习以为常,难 以作为问题引起我们注意,然而,这决不意味着问题 不存在和不重要。拒绝该命题者或许进而提出:不管审判对象是什么,审判程序照常运转无误,而且,作 为专门的国家权力运作行为,所有刑事审判都在于解决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因而,这其实是一个 “不证 自明”的问题。然而,正如霍姆斯所言:“没有什么具体的命题是不证 自明的,不论我们可能是何等地愿 意接受它。”②事实上是因为我们不知不觉中已经习惯了 “控、辩、审”这种构造相对合理的刑事诉讼实 践,以致没有试图去真正理解这个运作过程 ,而将 “审判对象”遗忘在一种被视为 “天经地义”的惯常运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 目“刑事审判对象问题研究”(项 目编号:06JC820017)的研究成果之 。 [作者简介]谢进杰,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① [古罗马]奥古斯丁:《忏悔录》,周士昆译,商务印书馆 1963年版,第 242页。 ② OliverWendellHolmes,ThePathofthe ,HaⅣardL.Rev.Vo1.10,p.466 2009年第2期 论审判对象的生成 ·93· 作背后。 人类文明发展的轨迹表明,社会对犯罪的反应不是一种本能的、专断的、盲 目的反应,而是经过深思 熟虑的、有规则可循的、本质上具有司法裁判性质的反应,在 已实行的犯罪与刑罚之间,实际上有一场 “诉讼”,这就是刑事诉讼,而审判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原则上,犯罪人仅在经司法机关判决有罪时 才会受到刑罚,并且只有经过专门为此设置的法院进行审判之后,才会受到有罪判决。”然而,作为社 会回应犯罪现象的常规装置 ,刑事审判决不意味着由国家专门机关像 “自动售货机”一样简单而格式化 地就已发生的犯罪配给定量的刑罚,而是需要运行一套控辩对抗与法官判定的程序,这个过程围绕着控 诉罪行是否成立的问题而展开。换句话说,刑事审判的运作首先必须存在一个特定的审判对象,它作为 诉讼主体活动的基点和诉讼程序运行的轴心,规定着审理的范围与裁判的指向,法庭上控辩双方的举证 与辩论和法官的评判都必须围绕该特定的审判对象来进行 。 这是因为,刑事审判不能漫无 目的,刑事审判亦不能漫无边际。再英 明的法官,也无法组织一场没 有审判对象的 “审判”,审判对象不明确的审判是难以想象的。在诉讼过程 中,法官必须知道审理的范 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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