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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法律法规分析]

2009年3月 当 代 法 学 第23卷第2期(总第 134期) March。2009 ContemporaryLaw Review Vo1.23,No.2(Ser.No.134)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 韩洪今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政法系,辽宁 阜新 123000) [摘 要]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并无明文规定,各种纠纷发生后其所应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亦是法律上的一个难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性质上是独立于交易双方 的中介,其通过平台的技术支持,实现交易的自动完成。因此,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能完全套 用现有的法律进行规制,应当根据其 自身的特点设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对于注册用户之间的交易纠纷应承担过错责任。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消费者;义务;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81(2009)02—0099—5 [收稿 日期]2008—10—08 [作者简介]韩洪今 (1975一),女,吉林集安人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政法系讲师。 2000年9月,上海市发生了第一起因网络交易纠纷案提起的民事诉讼。一女士在易趣网上 的 “美循环化妆品专卖”订购了声称是 日本KOSE品牌并使用KOSE公司商标的化妆品。但交货 后该女士发现化妆品系假冒产品,于是把易趣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退回所购产品,由易趣网站 赔偿一倍的价款并承担相关的费用。[1] (P88) 此案发生后,对于易趣网这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 题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在其注册用户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在该种法律关系中,网 站的义务是什么,网站对注册用户之间的交易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思 考,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责任,即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合理定位,已经成为电子 商务发展 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 引 言 (一)网络交易及网络交易平台 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 (BusinesstoBusiness,简称BtoB)、企业和消费者 之间 (BusinesstoConsumer,简称 BtoC)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 (ConsumertoConsumer,简称 CtoC)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其中,BtoC和CtoC,特别是CtoC交易模式中网络交易平 台起着核心作用。所谓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促成网上交易而建立的一套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由 · 99 · 计算机 自动完成的在线交易系统,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提供的相应功能完成商品或服务的 交易。目前_些大型IT企业,如IBM、索尼、联想等都建立了自己的BtoC交易平台。同时也有 许多服务商专门从事网络交易平台建设,为没有 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服务, 国外最为著名的是ebay,国内较为成功的有易趣、雅宝和淘宝等。[2](P76)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属于网络服务商的一种,网络服务商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 (ICP) 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 (ISP)。ICP,指通过 自身组织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上载至互联网向公众 传播的网络服务从业者。ICP主要为公众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其通常对上载之信息进行选择、修 改和编辑,供公众在域名 (IP地址)范围内进行浏览、阅读或下载。狭义上的ISP又包括:(1) 网络联线提供者 (InternetAccessProvider,IAP),指网络用户连接至互联网的联机系统的提供 者。IAP通过租用的公用线路或 自己铺设的专用线路为其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网络联线服务有拨 接式与固接式两种。在我国,IAP的典型代表就是 《电信法》所规定的取得相关执照的电信公 司。(2)网络平台提供者 (IntemetPlaftormProvider,IPP),指网络用户在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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