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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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山西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学生申请、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计财处、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困难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牵头,成员应包括院团委书记、院教学秘书、学生辅导员等,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其中班干部人数比例不得超过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九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及档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将分为三档,即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档次认定的比例为:一般困难按在校生总数的15%认定,困难学生按在校生总数的10%认定,特别困难学生按在校生总数的5%认定。 第十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一)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三)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四)父母双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的城镇职工子女; (五)直系亲属患重症,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受灾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八)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的;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二)父母其中一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的城镇职工子女; (三)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四)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自费治疗的; (五)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六)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七)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高档通讯工具的;()自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特殊专业需要除外);()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在校内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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