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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根据2010年1月日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第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第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需要行政机关审批的,须得到批准机关的批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外国(地区)企业 六、申请材料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10.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3至7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4.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上向社会公告。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2116118;0778-2305259、传真电话:0778-2116110; 投诉电话:0778-2305663,230934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 代表机构名称 登记证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驻在场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照 片 代表姓名 职务 国 籍 入境时间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境内居住地址 代表证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首席代表/代表简历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承诺,不存在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的以下情形: 1、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2、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 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5年的;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席代表/代表签字 注:本表可复印续填。 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10年1月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第七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外国地区企业 六、申请材料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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