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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影视业链条中各企业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对影视业链条中各企业的影响分析 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摘 要】 随着“营改增”改革步伐的加快,2013年国务院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文章分析“营改增”对广播影视行业链条中各企业的税负和收入的影响,并对企业面对这些影响应采取的对策提出相关建议,以使影视业“营改增”政策能够平稳过渡。   【关键词】 “营改增”; 税负; 影视业   2013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明确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范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在广播影视行业突飞猛进的今天,“营改增”是否能达到改革的初衷,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税负,提高行业发展速度?如何降低“营改增”对影视行业造成的冲击?本文在现有影视行业的基础之上,以实际财务数据为例,经简化处理测算“营改增”对影视行业上下游企业财务的影响和整体税负的增减变动情况。下面将逐项分析测算“营改增”对企业收入分配、税负水平、专项发展基金、影视价格的影响,并对如何使影视行业平稳过渡提出相关建议,以对涉及“营改增”企业的财务管理有所帮助。   一、现行的影视行业税金及收入分配   1.根据影视生产的一般流程,影视产品要经过制片、发行、播映三个基本的流通环节,在影视的流通环节,涉及影视发行企业(通常为一家)、影院企业等。在“营改增”之前,电影的制片、发行、放映通常是制作企业制作出影视作品后,将节目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一次性转让,并许可电影院等机构播出影视节目之后,制片转让著作权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影院则根据票房收入依据“文化体育业”来征收营业税。   2.影视行业的收入分账按照如下规则进行:首先,制片厂将著作权转让给发行商按5%征收营业税;其次,国家按照票房总收入的5%征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对院线和影院征收3%的营业税(发行单位不再重复征收);然后,制片方和发行方共同分享剩余部分的43%;最后,院线和影院分享剩余部分的57%。   例1:某A影视制片发行公司将一部电影著作权以100万元出售给B影院,电影在各影院放映后获得 2 000万元票房收入(A、B均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   B影院:国家首先征收100万元(2 000×5%)的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征收60万元(2 000×3%)的营业税,对于剩下的1 840万元票房收入,分得1 048.8万元(1 840×57%)。   A制片发行公司:缴纳5万元(100×5%)的营业税,获得转让收入95万元,同时获得分账收入791.2万元(1 840×43%)。   二、“营改增”后对各影视链条企业的影响   (一)对影视行业的收入总额和收入分配的影响   1.征收营业税以公司的应税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而改革后增值税是价外税,以不含税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增值税具有转嫁性,产品周转环节税通过价格转嫁至消费者,但短期内票房收入不会有明显升降。因此,假定改革前后营业收入水平不变,则: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比例=(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x100%=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00%。可见,由于增值税税率不同,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的收入比含税价格有所下降,其下降比例取决于增值税税率的大小。   2.原来影视业缴纳营业税,不存在抵扣的问题,且影视作品的制作方、发行方和影院在一次性缴纳完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和营业税及附加后不再纳税,分账模式使相关税费由有关各方共同负担。而“营改增”后制作方、播映方和发行方在根据自己的获利水平确定收入后分别按照增值额缴纳增值税,并给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将打破影视业现有的票房分账模式。   (二)流转税对影视行业链条中各企业的税负影响   以下案例分析设置两个前提假设:第一,假设“营改增”后影院的电影票价短期不变;第二,假设“营改增”后保持制片发行公司毛利润不变。   对于处于影视行业下游的B影院: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 000/(1+6%)×6%=113.21万元,为保持利润不变,B影院应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1 048.8+100) 6%=68.93万元,在取得A制片发行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113.21-68.93=44.28万元,远远小于“营改增”之前的税金60万元,减轻了影院的税额负担(表1)。   “营改增”后处于影视行业上游的A制片发行公司按照现代服务行业6%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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