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游走于无限与有限责任之间[法律法规分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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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游走于无限与有限责任之间[法律法规分析]

2009年 1月 当 代 法 学 第23卷第 1期(总第 133期) January,2009 ContemporaryLaw Review Vol,23,No.1(Ser,No.133)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游走于无限与有限责任之间 郭富青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西安 710063) [摘 要]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制度设计虽然对无辜的合伙人以提供有限责任保护方式 ,使之具有 了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优势,但是,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相对人的风险和司法成本。它的责任二元化 构造中,所确立的二元责任在合伙人之间具有不确定性、交替互换性。二元责任既有纵向又有横向配 置 ,其立足点是执业合伙人有无过错。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81(2009)01—0094—7 [收稿 日期]2008—06—23 [作者简介]郭富青 (1962一),男,河南开封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 常务理事。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起源于美国,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伙LLP (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是 在普通合伙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1991年,得克萨斯州率先立法对普通合伙中无过错的 合伙人予以有限责任保护,其他州紧追其后积极响应。到 1999为止,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 区都颁布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1] (P1066)除美国外、英国、加拿大和Et本①也已颁布 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另外,澳大利亚、香港、台湾,欧盟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采取了类似的制度。 我国2006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法》)也引进了这种新 型的合伙形态。对这种形态的合伙企业在我国的经济法制环境中,能否健康成长,有赖于实践证 明,我们当务之急是必须研究其制度设计,弄清其运行机制,并预测实践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一 、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适用范围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产生之初就有其适用的特定领域,因为在上个世纪8O年代,它起因于美 国为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无过失的合伙人在诉讼中须承担巨额 的连带债务的不公平现象,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目的是为了减轻无过失合伙人的风险,赋予 其有限责任保护,以促进专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美国加州、纽约、内华达和俄勒冈等州,把 注册有限责任合伙 (LLP)仅限于特定专业的普通合伙,主要包括律师、内科医生、牙医、专业 ① 日本参议院在2006年4月27日的会议中,通过了经济产业省向国会提出的 《关于有限责任事业合伙契约的法律案》, 并于同年5月6日公布。 · 94 · 工程师、土地测量师、设计师、建筑师和会计师。其他州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合伙的适用不限 于专业性合伙。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合伙主要是为了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 业,而设计的一种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形态。我国 《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 “以专业知识和 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由此可知, 我国将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仅锁定于 “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为了拓展 《合伙企业法》的空间效力,该法第 107条还特意规定: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 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 规定。”这就将非企业纳人其适用范围。因为在我国传统观念中,绝大多数专业服务机构不属于 企业,如医生诊所、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等。 由于我国的专业服务行业分别归属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特殊普 通合伙企业法律规范的实施必然会受到这些行业和地方规章制度的限制。另外,我国有些专业服 务领域也许是出于保护公共安全或监管的需要,行业和地方规章只准许这些服务机构采取公司的 组织形式,禁止采取合伙的组织形态。例如,证券咨询服务、证券经纪、保荐人和税务师事务所 等组织机构。 《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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