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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初始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①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②申请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③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单位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经盖章的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双方到现场签定委托书或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如不能提供以上其一的,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各1份);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证明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提交批准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等证明材料; (3)涉及拆迁安置的,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4)划拨补办出让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和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凭据等证明材料; (5)以租赁方式取得,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等相关证明材料; (6)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 (7)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 4、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材料: (1)个人使用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没有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文件(复印件各1份); (2)单位使用的,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原件各1份); (3)因房地产继承、买卖、调整、交换、赠与等原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按本款第(1)项或者第(2)项提交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之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协议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4)无法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5、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及宗地图(原件3份)(可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 6、其他必要材料。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按件计费) (一)土地证书工本费:10.00元/本 依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二)土地权属调查费: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0.10元/平方米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25元/平方米 3、差额预算事业单位:0.20元/平方米 4、城镇居民:0.30元/平方米 六、不动产登记流程图及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结时限25个工作日 七、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4-3301811 2、投诉电话:0774-513882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书 一、受理的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登记材料 (一)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私人)应收材料: 1、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4、建设用地红线图及建设工程规划定点红线图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6、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单原件 7、申请人夫妻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验原件) 8、申请人有效婚姻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未成年需提交未成年人监护证明原件 注:属夫妻共有财产须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请,如以一方名义提出申请,须由夫妻双方出具夫妻财产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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