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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考研资料

浙江师范大学考研资料 文学理论 ? 1.作品与世界——文学的反映活动 2.作品与形式——作者的创造活动 文学反映的对象:特殊的社会生活 ⑴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客体和惟一源泉。①文学创造的客体是社会生活,即人在一定现实关系中的物质生活的精神生活以及人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界的统一。②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惟一源泉。一切文学作品都有社会生活的根源,没有脱离现实社会生活存在的文学作品。⑵作为文学创造客体的社会生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①文学创造的客体是整体性的社会生活,文学所给人们提供的是生活的全部丰富性。②文学创造的客体是具有审美价值的、或经过审美提炼而具有审美价值的社会生活。所谓具有审美价值,即本身富于诗意、具有美的属性的生活,如社会美、自然美;丑的生活经过作家的艺术处理,也就具有了审美价值,可成为文学创造的客体。③文学创造的客体是作家体验过的社会生活。作为文学创造客体的社会生活是经过作家体验而情感化了的社会生活,是浸淫着主观色彩的客体。 文学创作的主体:特殊的艺术生产者 ⑴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存在于艺术生产活动中的艺术生产者。只有处于文学生产活动中并具有主体性即自由自觉的创造者,才是真正的文学创造的主体。⑵文学创造的主体是美的体验者、评价者、创造者。在文学活动中,主体对客体的活动是通过对具有审美价值的客观事物即审美客体(包括物质、观念的客体)的直观感受、情感体验,对对象作出审美判断和评价,并在这个基础上运用文学话语创造出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世界。⑶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具体的社会人。①文学创造的主体都是具体个体。所谓“具体个体”,不仅指创作主体是一个个具体的“单个人”,也指文学活动作为意识活动必然都是个体活动。否认主体的个体性,也就否认了文学创作的自主性和创造性。②作为主体的人又是现实的、社会的人,必须从社会和社会关系中来理解人的个体存在。 主客体关系:审美价值关系,即审美主体(文学创作主体)与审美客体(文学反映对象)构成的审美价值评价关系。①创作主体对客体的审美评价以情感体验为心理特征;②创作主体对客体的审美价值把握以情感直观为思维特征。③在文学创造中,主体的情感体验和感性直观是连接主客体关系的纽带。这是文学创造主客体关系的特殊性。 主客体的双向运动: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 ⑴主体能动的反映客体,即主动选择客体的有关信息,并通过情感体验把自我的意识、情感对象化,也就是将客体“主体化”,在观念中创造出源于客体又超越客体的审美形象。在这一过程中,创作主体始终处于主导性、主动性地位,并显示出能动创造性的特征。①主体的主动地位首先体现在对创作客体的选择上;②又集中体现在创作过程中对“具体客体”进行变形、情感投射和观念转移上。③创作主体的能动创造,从对具体客体的选择到重塑,首先都是按照作家“内在的尺度”即作家对生活的认识和审美需要、目的、理想来进行的。⑵客体处于非主导、被动的地位。但是,主体对客体从选择到重塑的整个过程又都要从生活出发、以生活为依据,受客体的规定和制约。①作家对具体客体的选择总是受到其所处社会生活的规定和制约;②主体的一切创造性活动都不可能离开具体客体进行纯粹的胡编乱造和情感发泄,主体甚至可能因为客体的制约和影响而改变自身的构思。从这一角度说,文学创作过程中,社会生活使得主体“客体化”了。⑶文学创造是一种主客体的双向运动,文学作品是创作主体与创作客体的统一并对主客体双重超越的产品。 文学创作的原则:真(艺术真实)、善(情感评价)、美(形式创造) 艺术真实:⑴文学作为认识活动:①文学是理解、反映和阐释对象世界的认识活动,旨在其蕴藉中创造认识与审美相统一的形象体系;②作品真实性的品格:历史理性。③“真”是文学的审美价值追求实现的基础。⑵存在方式——艺术真实:作家在假定性的情境中,以主观性感知与诗艺性创造,达到对生活的内蕴特别是那些规律性的东西的把握,体现着作家的认识和感悟。艺术真实是主体把自己的“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而创造出的审美化的真实,不与生活本身同一,也不能被验证和还原。⑶基本途径——艺术概括:作家以主体的审美价值追求能动介入方式,对富有特征的事物给予独特艺术处理,创造具有鲜明的独特个性、体现着一定审美价值取向的艺术形象的方法。具体规定:①个别与一般的统一;②实现个别与一般相统一是艺术提炼的过程。 情感评价:⑴情感评价的文学意义:①情感评价是文学创造的本质属性;②文学创造以情感评价发挥着审美意识形态作用;③情感评价的文学意义,从形象性问题上得到印证,只有对客观对象的反应中融进了审美价值取向的情感评价,才具有艺术的认识价值。⑵“诗意的裁判”:是善与美的统一,是对情感评价的实现方式、价值品格内容的规定。①情感评价作为“诗意的裁判”的内涵,即情感评价与善的价值追求,具体包括高尚的品格和功利的取向。②情感评价的实现方式:诚挚的内在情态与外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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