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介绍汇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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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介绍汇报

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介绍 (一)新加坡实验人员感染非典病毒事故 2003年7月新加坡国立大学一位研究生在做病毒实验时因安全程序处理不当而感染。(该实验室曾保存SARS 病毒) 事故调查 1 硬件条件不具备 在仅有二级生物安全设备的实验室设立更具危险性的病毒实验。 2 实验安全程序不合理 在同一时间处理多种不同活性病毒研究,增加了生物安全方面的复杂程度。 3 实验人员安全意识不高 多个单位共用该设备,人员素质差异。 国际组织和外国的相关法规 国际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WHO) 欧洲经济共同体(EEC) 外国 美国 加拿大 英国 法国、比利时、荷兰 德国 瑞士 (一)世界卫生组织(WHO) 来自7个国家(美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Laboratory Biosafety Manual 3rd edition,加拿大、俄罗斯、瑞典、英国、澳大利亚、苏格兰)和WHO的专家和官员编写而成的。主要是针对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特别对人有致病性或有潜在致病性的微生物。对微生物的危险等级、实验室物理防护等级、标准实验室操作、感染性物质的处理、个人防护、生物安全柜的使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主要内容:生物安全一般原则、不同等级防护实验室安全指南、标准的微生物操作技术、实验室设备、安全组织和培训等。 (二)欧洲经济共同体(EEC) EEC委员会指令93/88(COUNCIL DIRECTIVE 93/88/EEC) 该指令对微生物进行了危险等级的分类,(仅限于对人有致病性的微生物),对微生物的危险等级只列出了2~4级,没有被列出的微生物应该归在危险级1中,是因为当时对其了解不够,难以确定其危险等级。 这些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和寄生虫。对从事这类病原微生物研究人员的预防免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 美国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Biosafety in the Micro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Laboratories Manual, 4th edition CDC/NIH, 1999) 着重描述微生物实验室标准操作、实验室设计和安全设备的不同组合,形成1~4级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依据微生物对人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危险组,并加以应用;在实验室3级和4级的设计、感染性微生物的国际运输等问题上,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第四版的《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已被国际公认为“金标”。 2. 加拿大 《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the Laboratory Biosafety Guidelines, 3rd edition, 2001,9)简介: 加拿大医学研究委员会(MRC) 1977年出版了有关处理重组DNA分子、动物病毒和细胞的指南。 指南促成加拿大许多研究机构建立了生物危害和生物安全委员会。 加拿大国立科学和工程研究委员会(NSERC)、加拿大国立研究委员会(NRC)也采纳和执行了这些指南。 第三版的主要内容包括: 生物安全(包括危险等级、防护等级、危险评价、生物安全官员和生物安全委员会) 感染材料的处理 实验室设计和物理防护要求 微生物大规模生产的操作标准和物理防护要求 实验室动物的生物安全 从事特殊危害工作的生物安全指南的选择 消毒 生物安全柜的使用 感染性病原体进出口的生物安全等。 3. 英国 《根据危害和防护分类的生物因子的分类》(危险病原体咨询委员会, ACDP,1995年,第四版) 英国ACDP根据目前对各种致病微生物的危害性的认识和其他国家的分类结果,1995年修定了该书,重点强调了微生物对的人的致病性和潜在的致病性,提出了各危险组实验室的物理防护要求、危险评价、健康监测和人员培训等。把危险组3中的肠道细菌单独列出,并强调其防护要求和危险评价等。 4、瑞士 《依据对人和环境的危险的生物体的分类》(FCBS),这个分类的标准有两点: 根据生物体(细菌)对人和环境的危险程度; 在生物防护系统中可识别的受体生物体和载体之间的组合。其目的是促进和协调防护法令的执行。 国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2006年8月15日《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3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2006年1月11日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45号发布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年4月30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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