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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实施的特征与意义,宪法修改,宪法解释。 理解: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熟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并运用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或相关的宪法事例。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 (一)概念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 (二)构成 1.宪法适用 2.宪法遵守 二、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一)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 1.宪法实施的广泛性 (1)范围的广泛性。 (2)施主体的广泛性。 2.宪法实施的综合性。 (二)宪法实施的原则性 (三)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 (四)宪法实施的持续性 (五)宪法实施的保障性 (六)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 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含义 1.狭义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实行后,发现部分或全部规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由有权修改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的部分条文所作的重订、修订或做部分的增删等活动。 2.广义 宪法修改除此种直接变动宪法文本的方式外,还包括对宪法的“无形修改”,也就是通过宪法解释、宪法惯例等方式,在不改变宪法文字的情况下,使宪法的内涵发生实际上的变化,这种情况也称为“宪法的变迁”。 二、宪法修改的方式 (一)宪法的全面修改 1.概念 全面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 2.特征 (1)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进行,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制定宪法的卞要区别; (2)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主要区别。 (二)部分修改 1.概念 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2.特征 (1)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这是都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2)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以通过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 3.宪法的部分修改的方式: (1)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 (2)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 (3)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 (三)宪法变迁 1.概念 是指由于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和宪政运作的实际需要,宪法规范虽然未经法定修宪程序而表现出任何形式上的变动,但其内容和适用范围都发生了隐形的但却是公认的变化。 2.宪法变迁的原因 (1)国家政策导致宪法变迁 (2)具体立法导致宪法变迁 (3)宪法解释和宪法性判决导致宪法变迁 (4)宪法惯例导致宪法变迁 三、宪法修改的程序※※※ (一)提案 修宪提案权主体通常是国家代表机关、总统、议员、公民或地方议会 (二)先决投票 提议之后、送交议决机关议决之前 (三)起草和公告 1.草案提出 2.公告 (四)通过  1.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通常议案审议方式审议后,以全体组成人员的绝对多数票通过 2.先由联邦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再由绝对多数的地方议会或执政党复决通过。 3 .公民公决或复决作为补充性通过方式。 (五)公布 按各国通例由国家元首或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定形式公布。但美国的做法则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国务卿)公布。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就是宪法解释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宪政精神和社会宪政实际需要,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所作的补充或说明。 一、宪法解释的机关 (一)立法机关解释制 “议会至上”的资本主义国家 人民代表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社会主义国家 规范性决定的方式 后法优于前法 主动解释或被动解释 ? 优点:权威性; 不足:容易使立法机关的意思代替宪法的原意 (二)普通法院 1.概念 普通法院解释制是指以普通法院作为解释宪法的机关,最后决定权属于国家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体制。 2.特点 (1)司法程序,不告不理 (2)寓解释于审判之中 (3)只解释司法性质的问题而不解释政治问题; (4)遵循先例 3.优点 有利于抵制以立法代替宪法 4.缺点 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 容易形成法官独裁。 (三)特设机关解释制 1.概念 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如德国、奥地利等)或者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争议,并就其中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释义的制度。 2.特点 (1)专门性 (2)权威性 (3)解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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