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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票据管理规定

超市票据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加强票据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门店 3.0工作程序 3. 1根据有关结算办法规定,目前公司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主要采用以下几种结算方式: 3.1.1银行汇票: 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交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3.1.2商业汇票: 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承兑申请人)签发,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企业之间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提示的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 3.1.3银行本票: 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本票只限于同城结算,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3.1.4支票: 是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以用于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支票提现只于签发日当日有效,划线支票自签发日起十日内有效,国定节假日按例顺延。 3.1.5电汇: 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进行结算的票据。电汇必须在签发日当日送交银行,过期则无效。 3.1.6贷记凭证: 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本地收款人进行结算的票据。贷记凭证必须在签发日当日送交银行,过期则无效。 3. 2 根据有关结算办法规定,对银行结算的票据应严格管理: 3.2.1财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购买、保管;各种票据不得随意出借给其他单位;作废的票据必须加盖作废章,不得随意撕毁、丢弃;如因此出现问题,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2.2使用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注销手续,用登记簿逐本逐号进行登记,领用人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字后才能领用票据。 3.2.3收到票据,也应有签收制度,业务将票据交给财务部时应由接收人进行签收后, 才能交出票据。 3.2.4若因票据传递出现问题,造成公司损失,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 3 收入票据的管理: 3.3.1业务员收到各种票据后应立即交给财务部门签收,由财务部门审查验证其是否规范及真伪性。 3.3.2财务部门出纳人员应将收到的票据及时送交银行。 3.3.3财务部门收到客户或经团购交来的购货支票,须待接到银行收帐通知后,方能通知团购部门或客户提货。 3. 4 签发票据的管理: 3.4.1预付货款是指尚未取得发票、收据或其他有效凭证,但因业务需要必须先付款。签发票据支付预付货款必须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并由经办人全面负责收回相关凭证。 3.4.2签发票据必须凭证齐全,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如金额过大应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字同意。 3.4.3签发的票据必须注明“背书不得转让”,书写要规范。 3.4.4一般不得签发空白票据,有特殊情况时,经办人必须填写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的支票领用单,才能签发。必须在空白票据上写明签发日期及用途。 3.4.5任何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签发人赔偿。 3.4.6票据在有效期内未兑付的,经办人必须将该票据退回财务部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签发新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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