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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员考核条例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员考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的绩效考核机制,调动教职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打造一支高水平的教职员队伍,根据我校的实际,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工考核条例(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考核条例。
第二条 考核工作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原则,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对受聘教职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第三条 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年度考核和聘期满考核为主要方式,以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等较为灵活的考核方法为补充,逐步实行考核结果的公示制度,提高考核结论的权威性。
第四条 考核工作实行校与院(部)、馆、处、室相结合并以院(部)、馆、处、室为主的考核机制,在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五条 依据岗位职责,对教学人员、教辅人员、职员所应承担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服务意识、工作作风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教学科研创新能力、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胜任本职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岗位纪律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及取得成果的学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服务等。
第六条 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聘期满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优秀: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优质、高效或超工作量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三)在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四)热心于社会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
年度考核中,优秀率控制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0%以内。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良好: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团结他人一道工作;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业务能力强,能够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为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三)教学科研人员完成额定满工作量标准的100%或以上。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合格:
(一)遵纪守法,关心学校的发展,关心学生,热心公益活动;
(二)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教学科研人员完成额定满工作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教学评估不合格者;
(二)缺乏敬业精神和责任心,职业道德与综合素质较差,一个考核年度内有三次以上旷工记录或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者,一个考核年度被工作投诉三次及以上并被查实者;
(三)教辅人员、职员一个考核年度内有三次及以上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工作规程;或一次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工作规程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者;
(四)由于个人原因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
(五)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者;
(六)严重侵犯学生权益者;
(七)在考核、评定职称等工作中提供虚假信息者;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第三章 教师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教师年度考核量化标准包括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两个方面。教授、副教授、讲师年教学工作量均不低于400标准学时;年科研工作量,教授总分值不低于80分,副教授总分值不低于50分,讲师总分值不低于20分,助教总分值不低于10分。
教师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和考核办法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评价分值由学生评教、同行评教、督导评教组成,三者所占分值的比例分别为5:3:2。
教师年度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等级者,其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评价必须在优秀和良好以上。
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教师兼管理工作的兼职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为:院(部)长、常务副院(部)长400学时(每个院部限一人享受此减免教学工作量的规定),校部机关正副职领导400学时,总支书记、副院(部)长120学时,兼任总支书记的副院(部)长计200学时。
有1个专业的学院(部),兼做其他党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可总共计算兼职工作量26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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