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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继承权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继承权问题研究作者:镇巴法院 张红涛??发布时间:2013-07-08 15:47:54?分享到:??腾讯微博??新浪??人人网??QQ空间 ???【字体:?大?中?小】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继承没有明确规定。《物权法》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为其成为继承权的客体奠定了基础。文章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考虑到农村土地秩序稳定因素和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论证土地承包继承权的可行性。为完善我国土地制度提供借鉴。????[关键词]??土地承包;继承权;用益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继承,作为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法律——《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对此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该文件的提出,给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发展指明方向,也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实际状况的。但是,该文件并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做出明确。学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继承一直也存在分歧。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土地承包继承权的规定????(一)《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1.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一是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间死亡的,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但该成员依法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二是在承包期内,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的承包方消失,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应当获得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2.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继承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收益可以继承,但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立法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的原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没有了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已经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而获得两分承包地,有失公平。”[1]???(二)《物权法》之规定????《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从第124条到134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宣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明确了其物权的性质和地位,并设专章对此作出规定,是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重大完善。????(三)《继承法》之规定????《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土地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继续承包的人按照合理的价款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继承法》和《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只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可以继承,其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相互印证,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继承没有明确规定。?????(四)《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物权法》128条、129条,《土地承包法》第32条到41条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作了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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