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32期 -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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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32期 -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2016年第32期(总第453期)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时讯 (一)我所律师应邀为迈威公司作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2016年8月11日上午,我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宋毅律师、合伙人姜杰律师应邀为江苏迈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作了合同法知识的培训,两位律师结合亲身案例讲解了合同法知识、合同条款的重要性、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合同纠纷的处理,并对企业进行了法律体检,提高了顾问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了企业管理标准。 江苏迈威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是集科研开发、技术咨询、Ⅰ、Ⅱ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与安装的专业化公司,广泛为化工、热工、致冷和机械等领域提供配套服务。迈威已与我所建立合作关系长达九年。 培训结束后,双方签订了2016年度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我所向迈威公司赠阅了事务所新近出刊的《金汇人律师》等资料。 (二)我所律师应邀为607所做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2016年8月15日,我事务所合伙人华寅律师、周峰律师应邀为江苏中航雷华电子技术研究所作合同法知识的培训。华律师培训的主题是企业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主要从合同约前管理、合同签约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和合同归档管理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结合和一集团的实际情况,用生动鲜活的案例告诉公司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该如何保护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 江苏中航雷华电子技术研究所,中航工业雷华电子技术研究所(607所)成立于1970年,隶属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是集机载雷达和航空电子系统研发、试验、制造为一体的科技先导型研究所,在国内机载雷达领域占据了重要地位。 新法速递 税务、金融专题 1.国税总局明确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国税总局明确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公告,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财关税[2016]40号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财关税[2016]40号通知,决定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该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新型显示器件项目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关键新设备,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期间允许企业缴纳税款超过上述比例。 该政策同时规定,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在分期纳税期间,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银行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的税款担保,不予征收缓税利息和滞纳金。此外,对企业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 公司企业专题 1.财政部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 财政部发出财库[2016]125号通知,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创造条件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该通知,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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