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安平刑诉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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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安平刑诉讲义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谢安平 编著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相同) (一)宪法。(二)刑事诉讼法典。(三)有关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等。(四)有关的法律解释。主要包括:1、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2、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3、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5、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6、有关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3、在诉讼构造方面,实行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4、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5、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1、纵向结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2、横向结构,控辩审三方权力互动的基本格局,即控辩均衡对抗与法官居中裁判。 五、刑事诉讼职能 三职能,控诉、辩护、审判。 弹劾式诉讼模式下,三种职能初具雏形;纠问式诉讼模式下,控诉审判职能合二为一,辩护职能萎缩;现代混合式诉讼模式下,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的范围之内;辩护必须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六、刑事诉讼阶段 【例1】(2005年司考卷二单选21题) 【答案】D项是实体正义的内涵。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3节的篇幅。其内容很多,也很烦杂,很多考生面对各种考试,不知如何复习。但是,各种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常考的知识点是: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审判公开;4、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5、 第一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对这个原则,应该结合诉讼主体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理解其基本含义: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这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独立是不同的。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1】(2003年司考卷二多项选择题89)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C,D 第二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按照程序法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3、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 4、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5、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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