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版课件第六章 .ppt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思修版课件第六章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荀子:“明礼仪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法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 西方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解读依法治国 领导者—— 主 体—— “治” —— “法” —— 案例:钓鱼执法 2009年9月8日,上海闵行区的张先生驾车上班,在等红灯时,一男子声称胃疼,打不到车,要求搭一段便车回家。好心的张先生让他上了车,开到他所指的地点,“胃疼”先生突然抢拔了他的车钥匙,七八个人将他拖出车外,卡住他的脖子,反扣他的双手,搜走了他的驾驶证和行驶证。 张先生予人方便,被指涉嫌非法营运。他四处奔走,投诉无门,只好交了1万元罚款和200元停车费,并保证放弃陈述和申辩后,取出了的车。 张先生到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投诉,申诉好心受罚,对方回答:“他胃疼关你什么事?” 沪“钓鱼执法”事件一审宣判 执法大队被认定违法行政 2009年9月8日下午,张晖驾驶皖Q×××××福特轿车载客在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1358号被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 2009年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同日,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作出了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10月9日,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沪“钓鱼执法”事件一审宣判 执法大队被认定违法行政 2009年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宣布,经调查查明,张晖驾车载客一案的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交通执法大队在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责令下已撤销行政处罚行为。此后,张晖取回被处罚的1万元人民币,同时表示继续进行诉讼。   鉴于交通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法院判决确认交通执法大队行政处罚违法,由执法大队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 案例: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 执法钓鱼,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也备受争议——“诱惑取证”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违法意图、违法行为者的违法证据,而不是引诱、教唆那些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去违法;否则就违背了执法的正义初衷,沦为“执法钓鱼”、“放倒钩”,或者叫执法圈套。 钓鱼执法 ● “钓头”在招募“钓钩”时一般有三个要求:第一是长得干净,不猥琐,但也不容易被记住;第二是衣服得穿得干净,得像个普通市民;第三是容易被信任,和蔼一点,憨厚一点。 ● 在闵行区,“钓钩”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获得300元,其中“钓头”提取200元。宝山区给“钓钩”开出的价格为200元,南汇区250元,奉贤区600元。在“钓鱼”过程中,“钓钩”和“钓头”往往利用一支录音笔,“采集”提供给执法大队的相关证据。 ● 《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立法公正: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执法公正: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坚持及时高效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犯罪:是指情节严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定义 《刑法》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

文档评论(0)

xjj2017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