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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监控设备之行踪监控系统研发之研究
法務部 「 法務部 中華民國98年3月 計畫名稱: 科技監控設備之行蹤監控系統研發之研究 計畫緣由 94年2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後,將科技設備監控用於性犯罪假釋人監控,但因法規通過前,國內並無相關監控設備可供使用,引進國外設備又難以客製化,加上行政院以公領域帶動無線射頻科技產業提昇政策,法務部只能於倉促時間內研發應用設備,95年初經分析國內產業技術成熟度及開發時程,僅能辦理技術層次較低的室內監控,亦即是監控範圍僅設限於受監控者之夜間居家範圍,無法監控其日間之戶外行動,由於此項監控設備層級與一般社會認知及實務需求仍有差距,因此,重新研發具有室內、戶外雙重監控功能之科技設備,實有其必要性。 法務部現行科技監控設備,原設計提出RFID為室內通訊傳輸方式,其後,95年開發期間經不斷改良完成為RF無線射頻為傳輸媒介,個人區域網路元件ZigBee為基礎,設計出小型網路式監控設備。主要監控機制為:(1)透過假釋受刑人隨身安裝攜帶具有防水、可覺察破壞、可於3個月內不斷發送低功率ZigBee訊號發訊器,(2)藉由發訊器傳送出具有單一識別序號之訊號,給ZigBee為基礎之網路延展器,(3)透過延展器接收後再透過具實體電源之網路延展器轉傳(可由多個延展器接續轉送)監控訊號至整合型ZigBee無線訊號監控主機(Coordinator),(4)單一監控個案之無線訊號監控主機定時將監控訊號透過中華電信簡訊(GSM)傳送至接收伺服主機,(5)接收伺服主機將資料與法務部防火牆內之監控主機資料定時交換資料,(6)儲存於資料庫之資料經監控軟體進行判讀,進行訊號判讀,(7)當判讀資料發現違規現象,即是受監控人之性侵害假釋犯,未經許可於宵禁期間外出,呈現異常監控狀態,除記錄於資料庫外,同步將訊號交換至接收伺服主機,發送即時簡訊至相關設定監控執行人員手機,以利其進行派遣警察進行現場查核等後續事宜。(8)在受監控之假釋受刑人家中所安裝之整合型無線訊號監控主機(Coordinator),亦配合簡訊門號提供可接聽但不可外撥之監控語音查核機制,使執行監控業務觀護人,除可透過電話撥接要求假釋受刑人回應以確認外,亦有利於平時雙方聯繫與輔導工作進行。 目前第二代監控系統,包含隨身發訊器、居家讀取器、訊號延展器、監控系統與伺服主機,隨身發訊器主要置於受監控人身上,具有防破壞、防水、耐溫及持續傳送無線射頻的功能,隨身發訊器能與居家讀取器、訊號延展器相互溝通,形成一個小型的區域網路,相關之監控訊息借由居家讀取器回傳至伺服主機,若有發現違規情形時,會將相關訊息傳送至相關人員之行動電話,以便後續之查證。伺服主機則包含資料主機、查閱主機、訊號接收主機及備份主機,具有接收發、資料、查閱與備份等功能主機,監控系統則透過網際網路處理監控軟體之個案管理、監控狀態、監控案件管理、報修管理、權理管理、設備管理與交流討論區等功能,提供執行監控者查閱與處理監控資料之管理系統。 故希望藉此科技監控設備之行蹤監控系統研發之研究,以提供本部未來推行犯罪人日夜間監控之政策研發成果,並可以做為未來推動相關監控業務之主要依據。 研究目的與重點 一、總則: 1.本需求書旨在概述各系統之基本需求及功能,若於驗收前有未列舉之任何裝備、材料、通訊門號及服務,而為全套系統運作所必需者,均應由廠商提供,不得再向本部索取任何額外費用。 2.本需求書及投標相關規定等內容,當認知及解釋上有所不同時,以本部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3.本項行蹤監控系統之研發與測試,因使用者是人,故應視使用之人性化為研究考量,並須符合相關的倫理規範,進行研究行蹤監控之相關內容。 4.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計畫書,依照本需求書順序項目逐項撰寫,並將所需之設備型錄及相關證明文件,做為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供貨驗收依據之一。 5.本研究期間及驗收交貨之成果,須注意智慧財產之相關規定,保證與研究案之相關文件、系統及設備等均為合法,無任何侵權之行為,否則應自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6.GPS衛星定位模組與隨身模組請評估後提出,以最適合之樣式為主。本成品應包含GPS衛星定位模組、隨身模組、電子地理圖資系統、應用軟體及監控平台與充電模組等設備,並且研發之成品皆須附上外殼之設計藍圖,本研發成果需至少有5-15組(投標時提出)是符合保全功能之完整機組,其餘可不須有保全功能,但仍須有相似外殼。 7.須放置於人體之成品大小不能太大,應符合人體配戴(置於手腕或腳踝)、攜帶(置於腰際或胸前,類似行動電話攜帶方式),可於投標時提供產品設計圖、成品照片或實體樣本,於審核當天當場展示,做為評選之參考。 8.設備外殼之保全功能:至少具備防水、耐摔及防拆解破壞功能及耐溫功能。 9.驗收後須提供3場次(約30人)之技術移轉與訓練(場地由本部提供,得標廠商須提供相關師資人員與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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