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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桥隧公司非标设备管理办法
中国中铁三局集团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
非标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施工中非标设备的设计、制作、安装、检验、检测及使用符合安全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非标设备安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非标设备指为了施工生产特定需要而设计加工制造的、相对标准设备(GB、HB、JB)没有统一标准加以规范制造组成固定资产的。如160-900T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动模架造桥机,制梁厂40T以上门式起重机、无碴轨道设备和各类型盾构机等。
第三条 非标设备实行集团公司和公司两级管理。集团公司管非标设备指设备设计使用年限超过8年、设备单价为500万元及以上的非标设备,其它为公司管非标设备。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非标设备的采购、设计、制作、装拆、检测和使用。
第二章 非标设备设计与制作
第五条 非标设备制造立项:公司管非标设备由总工程师组织机械部、工管部、安质部及相关专家对非标设备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实施。
第六条 坚持先审定设计方案,后投产制造的原则。集团公司管非标设备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管非标设备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设计或委托设计。
第七条 公司管非标设备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计算说明书、设计图纸、制造概算和设计概算,经总工程师审定并签发投产批准书。
第八条 非标设备设计制作方案的编制应由设备生产厂家负责。
第九条 非标设备设计制作方案应有完整的设计图纸、计算书、工艺文件、质量保证措施和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检验检测项目与标准。非标设备的基础方案,由土建专业技术人员或土建单位根据基础受力图和承载力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条 坚持先审定设计文件,后投产制造的原则,设备生产厂家在大型非标设备设计完成后,应召集专家对其可行性进行审查,并由我方代表参加。在通过审查后,方可投产。但这种审查并不免除设备生产厂家对设计、制造及质保的责任。
第十一条 起重设备设计、制作应符合《起重机设计规范》GB 38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通用门式起重机》GB/T 14406;《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型式基本参数》JB/T5663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文。起重设备基础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设备使用说明”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
第十二条 起重设备的设计制作方案必须有设计人员签认并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盖法人公章。
第十三条 起重设备金属材料的材质,应满足使用功能并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应根据规定进行材质试验。
第十四条 起重设备钢结构件的设计,应依据《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等技术标准规范,满足制作、安装、使用等安全性能要求。起重设备金属结构件及主要组件(含工作平台、步梯、临边护栏等)的制作安装应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1;《建筑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JJ 12.3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等技术标准规范,制作工艺、制作精度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选用的标准配套部件,如卷扬机、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安全保护装置、液压装置、电气装置和操纵系统等应采用国家推荐产品,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一) 建筑卷扬机的选用应符合《建筑卷扬机》GB1955、《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及其相关规范的规定,满足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和安全使用要求。2005年后出厂的产品,应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二) 电动葫芦的选用应符合《钢丝绳电动葫芦》JB/T 9008、《环链电动葫芦》JB/T5317等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满足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和安全使用要求。
(三) 钢丝绳应按起重机械的工作级别、使用功能和技术条件选用,应分别符合《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一般用途钢丝绳》GB/T 20118和《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钢丝绳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钢丝绳的安装零部件应符合《钢丝绳用楔形接头》 GB/T5973;《钢丝绳用压板》GB/T5975;《钢丝绳夹》GB/T5976;《一般起重用锻造卸扣D型卸扣和弓型卸扣》JB8112等相关技术标 准规范的规定。
(四) 吊钩应按使用功能和条件选用,应符合《起重吊钩》GB/T 10051的规定。
(五) 安全保护、液压、电气及操纵系统等各种装置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及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六) 滑轮的选用应符合《起重机用铸造滑轮》JB/T9005的规定。
(七) 起重设备的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零部件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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