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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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部门、各学院在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 结合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和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寓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一切服务于学生”的工作宗旨,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意识,认真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体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所有在学生公寓住宿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及短期进修、实习人员。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协调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共事务管理处。学校有关分管负责人任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学生处、研究生院、浙江容大教育发展集团公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研究生院、校团委、学生处、各学院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学生公寓规划、教育与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指导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相关工作的联系;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浙江工业大学容大集团学生公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及运营工作,其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有关决策和任务; (二)制定、落实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负责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的管理; (四)负责学生公寓的水、电管理; (五)负责公寓住宿资源的调配、管理以及综合利用; (六)负责维护公寓秩序、安全并做好安全教育与管理,引导学生的文明行为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全心全意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服务,积极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项目; (九)负责将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及时向学生处、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定期通报, 每学期对各学院的学生在学生公寓的总体状况进行一次评估; (十)负责对公寓管理服务人员进行聘用、业务培训、考核及奖惩。 第八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校团委及各学院在学生公寓对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向学生公寓派驻学院辅导员,做到学生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 (二)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公寓检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情感沟通,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对学生在公寓行为表现的考察、考核; (四)注重调查处理学生在公寓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和稳定; (五)学院辅导员会同公寓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在公寓的宣传教育、管理和评估工作; (六)各学院要会同公寓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宿舍的安排和调整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公寓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等事件或案件;定期对学生公寓防火设施、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管理。 第三章 住、退宿管理 第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申请、交费、住宿制。学校统招生及各类函授生,须持财务部门的交费凭据及有关证件,按时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统招生须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校各类统招生,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其它人员住宿费,可酌情按月或按天收取(须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做好学生公寓床位年度调配原则和计划,浙江容大教育发展集团公司要根据各学院统计的人数安排床位,各学院根据浙江容大教育发展集团公司分配的床位安排学生入住。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公寓房间及床位。 第十三条 每间宿舍按照相关标准安排住宿,学生公寓内不得留宿他人或男女混宿。每个宿舍成员都要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房间和床位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的,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由学生本人持申请和学生证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需在三日内完成调整搬迁。 第十五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需办理退宿,需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公寓管理部门同意,学生处、研究生院备案,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条 根据浙[2003]22号文件有关规定,对于被学校退学、开除或者休学、转学、出国等学生,其已缴的费按如下办法处理:在第一学期入学后一月内发生的,可全额退还,超过一个月发生的,退还应交费的50%;第二学期内发生的,不予退还。 毕业生离校时必须交清所有费用,办理财产验收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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