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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授课教案
票 据 法 第一章 票据法总论 第一节 有价证券原理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证券, 其权利的发生移转和 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 (二)有价证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有价证券是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特别是民事财产权力的证书,具有 价性,其代表的权利仅指财产性的,而不具有民法上单纯以人身 关系的内容。 2、证券权利与证券不可分。证券权利的实现以实际占有为必要条件 。 3、有价证券具有可流转性,法律不能禁止其流转,证券的有价性依 存于市场,权利证券化同样依存于市场。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在法学理论上,从不同的角度, 不同的标准可对证券作不同的 分类。 (一)依据证券上的权利的独立性程度, 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有 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 (二)依据证券上权利人的记名方法,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 不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 (三)依据有价证券的功能,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资本证券, 货币证 券和商品证券; 1 、它本质上是某种长期投资工具,可以生息。证券法上仅将资本 证券称为证券。 2、货币证券是指代表一定额货币的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和本票 。本质上货币证券是一种短期信用,不会生息或增值。 3、商品证券是指代表特定货物的有价证券,如仓单、货单和提单。 本质上商品证券是某种商品交易或期货交易的工具,具有到期交 付的功能。 三、有价证券的权利保护 (一)基础性法律保护。 又称静态法律保护,我国的《公司法》体现了对股票、债券的规范和保护,《合同法》体现了对仓单、货单等商品证券规范和保护,《民法通则》也体现了对票据的规范和保护。这些法律一方面对有价证券的要得作了法律上的确定,同时又制定含有对于权利的维护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这种纠纷保护最终通过诉讼来解决。 (二)各国还制定了专门的证券交易法来保护有价证券的权利。 通过颁布证券交易法,设立证券交易规则,市场监控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来加强和规范证券的权利。我国于90年代相继颁布了《票据法》、《证券法》等保护证券交易法律、法规。 第二节 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或受托人依票无条件向权利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 是货币证券、债权证券,它以届期支 付一定金额为内容。 2、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的 quot;文义证券quot;。其权利的确定和流转方式采 取严格的形式主义, 且票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也体现了要式证券, 票据需由国家机关统一印制,采取统一的格式。 二、票据的分类 (一)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付款到期日之不同,可分为即期票据和远 期票据。 (二)依据票据付款是否须以事先承兑为前提,可以分为承兑票据与 非承兑票据。 (三)依据票据关系的内容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是由发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兑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又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 2、支票是由发票人签发委托办理票据、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兑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支 票的期限一般较短。包括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3、本票是由发票人签发并由其在兑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 三、票据的作用 (一)汇兑作用。 汇兑是票据最早期具有的功能,能够克服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异地交易,如以现金结算,不仅费时费力,且风险大;若用票据结算,则可解决这一问题。 (二)信用作用。 票据具有使出票人于未来将取得资金的信用能力转变为当前支付能力的作用。 (三)支付作用。 用票据代替现金付款,具有简化支付手续,省时省力的特点。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票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支付的作用。 四、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行为和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的票据法是指凡是关于票据行为和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 , 包括票据法、民法、行政法中的有关票据的法规,是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狭义上的即形式意义上的是指以票据法命令的法律,在我国仅指1995年 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五、票据立法 (一)世界票据立法 现代票据法起源于16世纪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17世纪到19世纪,欧洲各国把商人习惯成文法典化。20世纪票据立法实现国际统一化趋向,1930年,国际联盟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国际统一票据法会议,拟定了统一汇票本票法和三个相关公约,1931年召开第二次会议, 拟定了统一支票法和三个相关公约。70~80年代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仍力促票据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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