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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培训
法定招标项目的具体分类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法定招标项目的具体分类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法定招标项目的具体分类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 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法定招标项目的具体分类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定招标项目的具体分类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地方性法规、规章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5日施行)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1月1日施行)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6年1月26日施行)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06年4月5日施行) 邀请招标的情形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三、招投标项目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无效合同的问题:在招投标项目中哪些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无效合同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折价补偿)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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