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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问题探讨

精品论文 参考文献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问题探讨 操礼年(江苏省测绘工程院 210013)摘要: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能里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非常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这两种权能进行调查,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在发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原因就是在政策与立法层面之上出现漏洞,所以,这两种使用权在发证中要根据切实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与政策,对发证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时进行解决。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是我国农村急需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国家、集体的利益,更关系到个人的利益,要正确处理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确权发证相关事宜,这样就可以协调国家和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本文主要是探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题,针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提出一些解决建议。   一、宅基地的使用权在确权发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解决办法(一)宅基地的使用权在确权发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居民如果要进行宅基地建设,就一定要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而且,要同乡镇土地的整体规划方案相一致,有一户一宅的保障,普通村民如果已经完成了房屋的买卖,那么就不能够再进行宅基地申请。但是,我国的农村宅基地所面临的很多问题就是地大、房多、收入少。伴随我国城镇化的建设脚步加快,宅基地的流转现象就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农村的照基地在流转过程中,其主要的交易形式就是自发和随意。因此在管理中也会出现大致四方面的问题。一是违法建房的现象严重,一户多宅在农村有很大普遍性。二是破坏了村镇的建设规划,宅基地的建设没有整体规划,出现混乱,很大程度上出现闲置浪费的现象,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非常低。三是缺少激励的体制,很多村民不理解国家实行的土地整理项目,因此就甚少支持。对于农民本身而言,私下的宅基地交流是更合适的,伴随着快速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了进城务工,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形成了巨大的浪费。四是宅基地使用权能确实,不能完整保证使用的权益,在利益的鼓动下,城镇和近郊都以宅基地为名进行小产权房的修建,这种情况越来越严重,大量的耕地被占据,同时也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一定影响。法律方面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流动时,如果对此严加限制,那么基层在宅基地流动问题方面就很难处理。   (二)宅基地的使用权在确权发证过程中的解决方案宅基地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用地,所以要对宅基地进行依法的使用权规范,利用宅基地的使用权确权发证可以加快进行规范,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能,是对宅基地的资源进行优化的方式。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入手。一是在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当中,遵守这节约的原则,同时兼顾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习惯等进行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对宅基地进行科学的、合理的规划,来满足农村的建房要求。二是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所实行的有偿回收制度与合理流转制度进行深度探索,特别是对进城务工的落户人员所持的空闲宅基地进行关注,要对这部分宅基地有盘活的行动,以此来保证机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需要,更能进一步保护农村耕地。这关系到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和拆迁补偿等问题,还要进一步明确进城务工的农民所享有的补偿权益。三是要借鉴国有划拨土地转让的规定,要允许宅基地的流转,一户一宅是基础,保障所有权主体所持的利益,允许宅基地的使用人和受让人可以向集体缴纳转让中实现增值收益,值得注意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优先购买权。   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确权发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确权发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般来说,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就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处分权与收益权。我国的《物权法》中对于此的规定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然而对于实践操作的缺乏,难免在流转过程中会出现问题。一是产权的主体难确定。该主体的所有权同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相同,农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所在的市场主体地位并不确定和完整,职权不能真正的被行驶。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主体有两方面,即使用者与所有者,包含了集体组织与农民个人。二是相关的配套政策有不完善的地方。对此集体建设用地缺乏科学的评价评估机制,流转的过程中很少征税,这就造成了税费的流失,由于土地流转市场有不稳定的地方,因此权利人的利益就无从保障。三是土地利用的规划同村镇规划都相对落后。乡镇企业同农户的住房建设会比较分散,有相对比较少的利用率。这是一种巨大的浪费对于国家土地资源来说,在农村的基础建设与社会事业的建设中很难形成规模效应。尤其是在我国的西部地区,落后的地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现象表现为范围小,规模小等。并且有很多集体建设用地没办法盘活与很多闲置浪费情况。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确权发证过程中的解决办法要想解决好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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