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418期国际货代企业税收新政培训.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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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418期国际货代企业税收新政培训

国际货代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 上海市嘉定区纳税人学校 第八税务所 吴娟 国际货代企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政策沿革梳理 第二部分: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解答 第三部分:营改增会计处理 第四部分:常见问题业务口径  第一部分 政策沿革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执行时间:2012年1月起(上海营改增试点) 2、《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执行时间:2013年8月起(全国营改增) 3、《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执行时间:2014年9月起 财税〔2013〕106号  一、概念和征税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税率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率为6%。  三、销售额扣除 (一)可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可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解答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免税范围应按照财税【2013】106号规定执行。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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