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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法官组
民法案例分析
曲天鲜阁酒楼返还开瓶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案
民法案例讨论第三组成员介绍
全部组员
高国彬、 段棣淳、 伞冰、 王茜濛、 李冰凝、
尹春阁、 李佳、 刘唱、 朱萌、 郭晨、 李祥、
张蓉、 贾苏哲、 罗西、 黄茜、 郑铉山
组长
王茜濛
编辑整合
段棣淳
· 目录 ·
案例 - 4 -
原告方分析 - 5 -
一、 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 5 -
二、 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 5 -
三、 被告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相关规定 - 6 -
四、 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 - 7 -
五、 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 - 8 -
六、 被告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7条、第8条、第14条相关规定 - 8 -
七、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9 -
八、 被告的行为属于市场交易中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 10 -
九、 关于被告《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抗辩 - 11 -
被告方分析 - 12 -
一、 返还“开瓶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12 -
二、 赔偿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18 -
法官分析 - 20 -
一、此店内告示行为禁止自带酒水合法性及相关问题 - 20 -
二、商家对于此告示的内容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是否侵犯知情权? - 27 -
三、开瓶费是什么?什么是其合理的限度? - 27 -
四、开瓶费是否构成暴利? - 29 -
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 30 -
六、从社会效果和利益衡量加以详细论述 - 30 -
案例
曲天鲜阁酒楼返还开瓶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案2001年7月15日,原告曲与几位朋友,到被告天鲜阁酒楼的一楼“皇冠房”进行饮食消费。期间原告将自带的一瓶“杜康”酒拿出与朋友相聚庆祝,并亲手开启了这瓶酒。饭后结账时,被告除了收取原告餐饮费186元外,还要加收原告“开瓶费”20元,当时原告认为被告收取顾客自带酒水开瓶费不合法,不应收取,但服务员坚持收取开瓶费是酒楼的规定,最后原告只好支付了餐饮费和开瓶费206元。在原告到被告酒楼饮食之前,被告酒楼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并将该规定张贴在酒楼大堂和房间内。
原告方分析
一、 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原告到被告处进行饮食消费,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服务性的契约〔合同〕行为。酒店热情接待消费者,招览顾客就餐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获取消费者支付的报酬。消费者,得到酒店的服务及就餐消费商品。酒店这种接待客人就餐与客人去酒店消费的行为,是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及义务的行为属于合同范畴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及意识表识一致的基础上,同时还须遵守合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等原则。就酒店提供酒水供消费者消费而言,如果前来消费的顾客需要饮酒的话,当然存在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问题。即酒店提供顾客需要饮用的酒水,消费者愿意支付相应的费用。只有这样,才能使交易成功。酒店告示“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属于单方面的意识表示没有与消费者合意而形成协议。合同没有成立,无法受到法律保护。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加收“开瓶费”,必须形成双方意识一致的合同形式,才能受到保护。如果酒店服务人员在开瓶前己与消费者商议清楚,消费者愿意按酒店要求支付价款及报酬,双方不存在意见分歧。那么酒店收取开瓶费就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反之,如果酒店在开瓶前未告知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本店需收取开瓶费,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而是在买单付费时强调要收取开瓶费,这当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的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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