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宁波海关.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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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宁波海关

附件1 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办法 (试行) 目录 总则 企业、商品备案 企业管理 通关申报 征税管理 退换货管理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海关对的监管,根据。 具有称重、X光机X光机图像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四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在专用仓库内发生短少、交付、调换、改装、擅自拆分或者更换运单以及灭失、损毁等情形的,仓储企业或电商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用仓库经营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在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保税区海关上报月度库存盘点情况报告。 第四章 通关申报 第十六条 货物进境按照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完成进境货物通关手续后,按现行规定将货物运至专用仓库,或通过区内/区间流转转入专用仓库,并在智能化系统中建立货物底账。 第十八条 货物底账生成后,电商企业根据商品备案可委托仓储企业向海关提出分区申请,申请将智能化系统中的货物底账转化为通关系统中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底账。 第十九条 电商企业应在商品进入专用仓库7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分区申请。 第二十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出区,消费者应将本人真实信息发送至服务平台,服务平台验证后自动传送至通关系统。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电商企业应通过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商品交易数据(订单);物流企业应通过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商品物流数据(运单);支付企业应通过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资金结算数据(支付单)。 第二十二条 服务平台在接收订单、支付单、运单信息后,自动进行“四限”审核并生成《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进口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在通关系统对申报单进行审核。申报单具备货物报关单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放行后,仓储企业根据放行信息理货,在海关工作人员的监控下,粘贴运单并通过自动分拣系统实行自动分拣。 第二十五条 自动分拣放行的包裹由仓储企业在通关系统中归并生成载货清单,卡口凭海关放行信息,在通关系统中核注车辆载货清单,准予物流企业车辆出区。 第二十六条 海关应按规定对商品进行风险布控并实施查验。 第五章 征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电商企业,应向保税区海关缴纳进口税税款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由企业自行决定,缴纳后通关系统根据保证金金额生成该企业担保额度。 第二十八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确定进口税率,海关按实际零售价计征进口税。 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第二十九条 应征进口税税额超过50元的,由电商企业统一代缴。根据应征税额自动核扣电商企业担保额度,核扣成功后放行。 额度不足的不予放行,待电商企业缴纳足额保证金后再予以放行。 第三十条 电商企业采取每半月集中纳税的方式替消费者代缴税款,海关将每半月应纳税款汇总后,填发缴款书送交电商企业,电商企业办理保证金转税业务。 电商企业代缴税款后,消费者可通过服务平台自行打印进口税缴纳记录单。 第三十一条 海关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汇总上月16日至月末税款,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当月1日至15日税款。电商企业按照海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海关依据《关税条例》确定进口税的缴款期限。 第六章 退换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退换货申请海关应予以办理。缴款书未打印的,海关不予征收税款,税款已缴纳且商品在放行之日起15日内返回区内的,海关予以退还已征收税款,超过15日返回区内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进口出区发生退货情况,电商企业将退货申请通过服务平台发送至通关系统生成退货信息,经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入区。货物入区确认后,海关予以恢复消费者购买额度。退货商品在放行之日起15日内入区的,即时恢复保证金额度;超过15日入区的,待税款缴纳之后恢复保证金额度。 第三十五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进口出区发生换货情况,电商企业通过通关系统提交换货申请及原始订单信息,经海关审核同意,办理进出区手续。 第三十六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出区及退换均由海关备案的物流企业运输,且运输工具上不得装载其他商品。 第三十七条 如需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转回保税仓储性质货物的,海关按普通保税仓储货物管理。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放弃的,应转回保税仓储货物性质,海关按照保税区保税货物放弃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本办法自年日起施行。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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