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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2010课件

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概述 金融概述(一) 金融概念的产生和发展: 金融是有关货币及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总称。 1.金融是一个经济范畴,包括金融关系、金融活动、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等一切与货币和信用相关的经济关系和活动。 2.在货币成为较为固定形态的金属货币时,货币与信用就逐渐结合起来。 3.货币信用的出现即已经包含了金融关系的某些特征。 货币与信用在近代商品经济条件下紧密地结合起来。 货币与信用的结合,构成了新的经济范畴和概念,这就是金融。 金融概述(二) 金融系统 金融概述(三) 货币构成: M1:又称为“狭义货币”,包括那些可以立即花费的项目; M2:又成为“广义货币”,包括M1,以及一些几乎与可开列支票存款具有相同流动性的项目,如:小额定期存款、货币市场存款、隔夜回购协议等。 M3:包括M2,以及大额定期存款,时间超过隔夜的回购协议等。 金融法概述(一) 一、金融法的概念 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确立金融机构性质、地位和权责,并调整金融调控及监管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1.纵向: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 2.横向:金融业务 金融法概述(二) 三、金融法律关系: 1.概念和特点: (1)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 (2)主体的一方是金融机构; (3)多样性、广泛性、多边性、复杂性。 2.构成要素: (1)主体: 金融机构;各类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个人;国家;个人 (2)客体: 货币;金银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国库券等各种形式的政府债券;其他金融资产;金融服务行为 (3)内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金融法概述(三) 3.原则: (1)促进经济增长 (2)金融安全 (3)保护投资者、存款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金融宏观管理和适度竞争 (5)国际合作——遵守国际条约和惯例;参与国际立法 金融法概述(四) 四、金融法的体系 1.金融机构法 2.货币管理法 3.票据法 4.证券法 5.金融衍生品法 6.信托法 7.投资基金法 8.保险法 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 金融体制与立法(一) 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 金融体制与立法(二) 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 金融体制与立法(三) 金融国际化(一) 成因: 1.跨国金融——资金的逐利性和流动性 2.跨国金融违法及犯罪 3.国际监管合作 (1)金融国际组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WORLD BANK)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国际清算银行(BIS) 巴塞尔委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 国际保险监管联合会(IAIS) (2)主要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 国际证监会的指导原则 WTO协议 金融国际化(二) 金融国际化(三) 金融国际化(四) 金融国际化(五) 中国金融体制的发展过程 中国金融立法的沿革与现状 加入WTO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中国对混业经营模式的探索(一) 中国对混业经营模式的探索(二) 中国对混业经营模式的探索(三) 中国对混业经营模式的探索(四) 中国对混业经营模式的探索(五) 中国对混业经营模式的探索(六) 金融组织法律制度概述 金融组织法律制度概述 银行机构: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等 涉外金融机构: 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一) 一、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 1668年瑞典收回里克斯银行被认为是中央银行的萌芽。 学术界公认的中央银行的鼻祖是英格兰银行。 (二)中央银行的建立——两种方式 1.从一般的商业银行演变过来,由国家立法逐步确立其央行地位。如英格兰银行。 2.直接依法建立。大多数国家依此建立。以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为典型。 1656年,瑞典成立了一家私人银行――里克斯银行,并且发行钞票。 到1668年,瑞典政府出面将其改组为瑞典国家银行,归国会所有,并对国会负责,享有发行货币的特权,由国家经营。不过它早期的业务大部分属于商业银行业务的性质。 经国会授权,英格兰银行于1694年开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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