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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技术领域技术合同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市场管理科 联系电话: 宫文友 电子信息技术 1.软件 2.微电子技术 3.计算机网络技术 4.通信技术 5.广播电视技术 6.新型电子元器件 7.信息安全 8.智能交通 软件的开发与转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73号 第三条(计算机软件) 财税字[1999]273 第一页 财税字[1999]273 一、关于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的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及财税〔2000〕25号文,和市政府2001年2月6日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第九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生产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9]273号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计算机软件税收问题 京政发[2001]38号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 的若干规定    十二、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计算机软件税收问题   京地税企[2001]694号文 第五条的规定,“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凡符合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关于对计算机软件合同进行认定登记的意见 日期:2006-9-12 京技市字〔2006〕60号 一、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合同,应符合《技术合同认 定规则》中技术开发合同的相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1.应有明确的功能需求调研及技术要求分析、技术架构 的设计、程序编制、方案优化、成果测试与验收标准等 内容; 2.应有新的方案设计、新的技术集成、新的技术手段、 新领域中的应用等技术创新内容的表述; 3.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应当是明确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方可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软件的所有权属于受托方,且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只 有使用权的,不作为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 京技市字〔2006〕60号 续二 二、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转让合同,符合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技术转让合同的 条件,且明确转让计算机软件所有权、办 理软件著作权变更的,可以认定为技术转 让合同。 三、计算机软件的咨询合同,凡符合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技术咨询合同规 定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京技市字〔2006〕60号 续三 四、以下类型的合同,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 技术服务合同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1.利用受托方自有技术,将已有较为成熟的软件,适 用到相应的硬件设备上、或系统集成中的合同; 2.功能比较单一的网站系统软件编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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