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会计职称考试财经法规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考点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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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会计职称考试财经法规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考点解析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经法规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考点解析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2014年的分值为9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本章考点比较散乱,复习难度较大。在2015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0分左右。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单选题 2题2分 2题2分 4题4分 多选题 1题2分 2题4分 2题4分 判断题 1题1分 2题2分 1题1分 合 计 4题5分 6题8分 7题9分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2)新增了“专利法律制度”;(3)新增了“商标法律制度”;(4)新增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2014年教材对“商标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考点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P442)(2010年多选题、2014年判断题)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如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 )。(2010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地方人民政府 【答案】CD 【例题2·判断题】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014年) 【答案】√ 【考点2】管理者的选择(P445) 1.国有独资企业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 2.国有独资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 【解释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指定。 【解释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会中至少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监事由国资委委派。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解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国资委只能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大)会选举确定。 【考点3】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P445)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考点4】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P446)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由董事会决定。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5条) (1)一般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的是( )。 A.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B.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C.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D.分配利润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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