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典型案例分析.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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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典型案例分析

YIQIFEIFAQUDAOGOUJINYAOPINDIANXIANGANLIFENXI一起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典型案例分析□文|江百里浙江淳安千岛湖鸿杰大药房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是一起由淳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的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全过程的行政处罚案件。当地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一审、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一再证明,淳安局查办的该起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具有充分的证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4法治一、案情淳安千岛湖鸿杰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份分两次购进药品强龙益肾胶囊(批。4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品没有合法企业资质证明资料和销售凭证,只有一张马春雷个人签名的“送货单”,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该局对此立案调查。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向该局提供了一张“陕西中药研究所新特药经销部药品出库单”,标明药品出库时间是2009年4月3日,与涉案药品购进时间不符,认定不是涉案药品购进的销售凭证(出库单)。至6月8日止,当事人不能提供声称该药品供货单位是陕西中药研究所新特药经销部的真实有效的企业资质证明资料和销售凭证,无法证明该药品是从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合法渠道购进。该局认为鸿杰大药房购进的药品强龙益肾胶囊(批,无证据证明是从陕西中药研究所新特药经销部购进,有证据证明是从马春雷个人手中购得。当事人于2009年3月份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此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业在采购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的有关证件、资料:(一)供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供货企业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供货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还应提供载明和注明规定内容的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复印件。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时应按规定索取、留存供货企业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药品经营企业只有遵守药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才能证明本企业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二)违法的主要事实和证据1.主证:药店提供的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联“销售凭证”是印证从非法渠道购进的核心证据。该案件的销售凭证不是依法经营的合法企业出具。当事人声称4月1日被查获的药品是从有许可证的经营部购进,但至6月8日,未能提供涉案药品从有许可证的供货企业购进的真实有效的销售凭证。药店所出具的2张票据,恰恰印证了不是从合法企业购进:一张是马春雷个人署名的“送货单”,另一张是标有供货企业(经营部)的“出库单”,但制单时间是2009年04年03日,出库单号是2009-04-12,显然不是执法人员4月1日检查发现的涉案药品的销售重要凭证。2.佐证:药店提供的购进药品的“渠道”资质证明是该案件的重要证据。该案件涉案药品与所称的供货企业没有关系。二、依据(一)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界定药品法律法规对药品购进渠道进行了命令性和禁止性规定,即严禁药品经营企业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购进药品,反之,均属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购进药品渠道实行严格监管,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按照这一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的定义是指从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购进药品的行为。也就是说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是合法渠道,除此之外的购药渠道都是非法渠道。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25LEGALISSUE法治|LEGALISSUE现场检查发现的涉案药品没有供货企业资质证明资料。案发后,当事人先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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