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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海上秘密运输的国际法问题pdf

158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 (2006年卷第1期) 核材料海上秘密运输的国际法问题 王小晖 *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能源的紧缺,核能的利用已经成为一 : 种现实的需要。因此核反应堆产生的核废料作为一种能源也得到了一些国家的青 睐,这便使得核材料(主要是核废料)的国际贸易愈发频繁。这种贸易多数要经过 海运,而且往往采取秘密运输的方式。这一问题就牵涉到传统的航行自由与保护 海洋环境以及人类生命安全利益的冲突、预警原则的适用、事前通知要求以及国 家责任的承担等。特别是由于海上运输核材料的国家主要是日本,虽然其运输航 线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但无疑已经过南中国海以及我国的台湾海峡。因此,我国应该从国际法 理论以及我国面临的潜在威胁出发,对核材料秘密运输问题予以关注,并寻求保 障核材料安全运输的合作方案。 关键词 核材料秘密运输 航行自由 海洋环境 : 核材料是一种杀伤力极强的物质。人类如果受到该物质的辐射,将会导致死 亡、癌症、基因变异等后果。因此,国际社会对于高放射性核材料进行严格的管制。 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能源的短缺,核材料作为一种能源,受到了一些国家的青 睐。因此,在对核材料进行加工后出口的频率已经大大提高。且这些核材料的转 移往往会以海运的形式进行,且具有秘密运输的特点。由于核材料的海上运输, 会给过境的沿海国带来潜在的严重威胁,从而遭到了很多国家的强烈反对。因此, 在该问题上,沿海国与运输国之间产生了强烈的冲突。 总体来看,核材料海上运输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争议,即航行自由与海洋 环境保护之间的争议、预警原则在该问题上的应用以及事前通知的必要等。 一、航行自由与海洋环境和人类生命安全之间的争议 在运输核材料问题上,传统的航行自由受到了人类生命安全利益以及保护海 洋环境要求的制约。因此,运输国与过境的沿海国之间就此问题产生了强烈的争 *  王小晖,厦门大学法学院 2003 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 THE AUTHOR AND CHINA OCEANS LAW REVIEW 159 核材料海上秘密运输的国际法问题 议。运输国认为,基于航行自由原则,载运此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同其他船舶一样, 无需对沿海国作出事前通知便可通过;而沿海国认为,基于保障本国国民生命安全 和保护海洋环境,传统的航行自由不能无限制的适用于此类船舶,因此要求事前 通知并适用预警原则。要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并从中做出选择,首先要了解与二 者有关的国际法制度。 (一)与航行自由有关的国际法制度 有关高放射性核废料海上运输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日内瓦公约》以及一些国际习惯法当中。但从国家实践 的角度来讲,目前各国通常都适用《公约》的规定,因此需要对《公约》和《日内瓦 公约》中与航行自由有关的制度进行分析。 1. 领海通过制度——无害通过制 根据《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公约》的规定,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 1 此类通过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领海, 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还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 2 《公约》规定:除按照 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3 但是《公约》同样赋予 沿海国以相应的保护权,即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 4 通过。 无害通过权的验证标准,《公约》采客观说,即以实际行为而不以主观目的为 标准。5 《公约》规定: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 的。这种通过应当符合本公约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因此,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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