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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重庆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11-09-28
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发通[2010]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律师执业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所律师进行年度考核。个人所律师执业考核委员会由所主任和政治协理员组成。
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执业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律师事务所报送的通过律师事务所考核的律师进行考核。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考核委员会由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共十五人组成。
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执业考核复核委员会,负责对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律师进行复核。市律师执业考核复核委员会成员由市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已任律师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的理事除外)。
第二条 考核时间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在每年的2月15日至3月15日集中办理。
第三条 考核程序
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应由各律师事务所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进行考核,然后按照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考核公示后,报送各区(县)司法局备案。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每年应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要求,对本所律师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意见,并送交律师本人阅签。考核工作会议情况应形成纪要存档留查。
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考核程序
(一)接收材料
1、《重庆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市律师协会一份,报区县司法局一份,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
2、《重庆市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一份及电子文档;
3、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4、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
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根据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及掌握的情况,按照全国律协相关规定对律师进行年度审查考核,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记入《重庆市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三)公示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在西部律师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复核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律师协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核。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考核复核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区(县)司法局备案
公示期满后,市律师协会应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送交区(县)司法局备案。区(县)司法局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区(县)司法局对市律师协会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建议市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考核。
第七条 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考核:1、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
2、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3、所在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4、年度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5、其他违反有关律师管理规定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经市律师协会核准后补办年度考核及备案审查手续。
第八条 律师助理年度考核
律师助理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律师助理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
2、律师助理证。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助理的考核参照律师考核标准,并将律师助理年度考核结果与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一并报市律师协会审查备案。
第九条 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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