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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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金融业 3、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其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2013年成立的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起,其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自基金获利年度起,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5、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对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担保机构,其担保的小额贷款,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 6、企业因上市而改制,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 7、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行为,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和规定上缴的部分除外),市财政予以返还,涉及的有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财政按其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 8、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以及获得境外上市监管部门受理函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首发上市及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9、企业进入“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融资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已享受财政补贴的拟上市企业,如果三年内未能上市,全额退还财政补贴。 11、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的3%,分别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 (二)总部经济 12、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对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三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对总部企业新引进的高管(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 (三)物流业 13、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14、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上年度增量部分,三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15、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商贸服务业 16、鼓励发展社区商业和特色商业街区。 (1)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鼓励各县(市)区、企业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建设与改造。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特色商业街区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为其规划设计、升级改造、功能完善、业态调整、配套服务、环境整治等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新建或改造完成投入运营的市级以上特色商业街区在宣传上给予支持。正常运营六个月内,其在省、市主要媒体的宣传费用,市财政给予50%补助,每街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标准化菜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市财政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00%给予奖励;开业经营后,市财政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18、支持“放心肉、菜、便利店、早餐、家政”放心体系建设。 (1)对完成“放心肉”体系建设,关闭全部小型屠宰点的县(市),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乡镇新建的肉品配送中心(配送点),每个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屠宰企业购置的肉品配送冷链运输车,每台车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屠宰企业开展有毒有害物质抽样检测的,市财政按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贴。 (2)商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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