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会《经济法》模拟题(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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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模拟题(二)

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经济法》全真模拟测试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31题,每题1分,共31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我国《选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法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此条规定属于法律规范的( ) A.强行性规范 B.确定性规范 C.委任性规范 D.准用性规范 答案:C 解析:委任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选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属于委任性规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应向支票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该支票支付地是指( )。 A.失票人所在地 B.收款人所在地 C.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 D.出票人所在地 【答案】C 【解析】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的履行地,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评析:本题考查地役权的对抗效力。甲乙之间约定地役权,甲是权利人。按照《物权法》规定,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得到三种不同情形:第一,地役权经过登记,权利人可以对抗;第二,地役权未经登记,但义务人(供役地人)知晓地役权之存在,此时供役地人不构成善意第三人,权利人仍可主张地役权;第三,地役权未登记,且供役地人不知晓地役权存在,构成善意第三人,则权利人不得主张对抗效力。本题中尽管未告知地役权是否登记,但可知供役地人乙方明确知晓地役权负担,因此权利人可以主张对抗效力同时,本题还考查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按照《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地役权一并转让,因此小区业主成为地役权主体,可以提出对抗主张,A项为本题答案。 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选项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B.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C.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投资人不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因此选项A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选项B错误;投资人可以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选项D错误。A.王某丁某B.C.D.答案CD 解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主要有: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在《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中规定的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况。(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但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3.一些他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这些情形具体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从这条规定来看,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5. 根据规定,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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