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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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特制定《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1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 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上述1-5 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7、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 2 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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