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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特制定《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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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
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上述1-5 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7、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
2
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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