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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职业病预防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职业病预防措施 (1)、为了确保我项目部在XXX铁路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标准,保障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XXX铁路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2)、项目部、作业队的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所辖范围的职业病预防管理; 项目部、作业队的劳资(调度)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各作业队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品。职业病防护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使用。 (4)、项目部、作业队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业、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5)、我项目部容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主要有:混凝土搅拌站、焊接加工场、群机运转作业等。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以上场所实行重点监控和严格管理。 (6)、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7)、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施工单位必须配置防治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8)、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9)、各作业队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10)、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各施工队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11)、项目部、作业队在采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防护以及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若是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供应商索取有关部门的鉴定和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5)、项目部、作业队的工程和物资部门,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16)、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17)、各单位负责人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8)、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宣传,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9)、全体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2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各单位劳资(调度)人员,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1)、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末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23)、我项目部所有单位不得安排末成年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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