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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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归政府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合法的租赁协议并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承租直管公房的个人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三条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兰州市直管公房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管理; 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七里河区房地产管理局,是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直管公房的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 (四)负责直管公房的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变更和终止直管公房租赁协议; (五)负责直管公房被拆除后其产权及货币安置款的回收; (六)负责低保户租金减免的调查、审批; (七)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出售的初审; (八)做好与直管公房相关数据的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工作; (九)负责直管公房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 (十)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及直管公房的信访工作。 房管所具体实施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及维修工作。 第五条 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 除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划转直管公房。 第七条 管理、租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 直管公房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直管公房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直管公房产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资产原始账册。 房管所具体实施直管公房产权登记申报工作,须做到产权清楚,建立健全直管公房产籍档案。未经公房管理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借阅直管公房产籍档案。 第十条 严禁公房管理单位及房管所将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的非法建筑物纳入直管公房管理。 单位和个人申请将合法建筑物的产权纳入直管公房管理的,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并提出意见,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和《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是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房的合法凭证。 《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和《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应载明房屋地址、承租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房屋状况、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交纳期限,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新增的直管公房需核发《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以及签订《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分管负责人签字),并上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承租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结构、设施设备;承租人因生产或居住需要,确需对房屋进行改建或增添设施设备时,须经公房管理单位鉴定同意。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房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关系,收回租赁的直管公房,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一)将承租的直管公房使用权擅自转让、借用、抵押或调换给他人使用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设施设备或房屋用途的; (三)住宅房连续闲置或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非住宅房连续闲置或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到房管所申请办理更名手续,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后可以继续承租: (一)户口迁出本市的; (二)本人亡故的; (三)自愿将房屋过户给生活困难且无房居住的直系亲属的; 承租人在他处另有住房的,须将承租的直管公房交回房管所。 第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需要将承租的直管公房转租给他人的,须向房管所提出申请,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后,由房管所、原承租人、现承租人三方签订转租协议书,方可转租。 第十五条 承租人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房管所一经发现,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在三十日内办理转租批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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