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限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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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合理使用 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特点 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 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使用目的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者教学科研宗教慈善公益事业的需要。 无需申请许可、支付报酬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汪曾祺小说《受戒》 转让影视改编拍摄权合同有效期92-95年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国画“天地皆春”著作权纠纷案 1993鸡年中国金币总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出版纪念金币银币 是否侵权?合理使用? 执行公务?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厦门城市雕塑“东方醒狮”案 1987年,石狮市政府请求福建省工艺美术学校为其设计创作一尊狮子造型的城标。1988年6月,石狮市政府经过筛选,选中王则坚的雕塑作品“东方醒狮” 。1998年,厦门卷烟厂出资800万元向贝弗莉(远东)有限公司(澳门注册)购买了醒狮的商标权,并在电视台打出广告“爱我中华,爱我石狮”。 厦门城市雕塑“东方醒狮”案 2000年10月,王则坚看到石狮牌香烟,认为厦门卷烟厂未经自己许可,使用了自己创作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于12月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厦门卷烟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00万元。 厦门市中级法院准备开庭审理时,石狮市政府提出,要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该案的诉讼,并请求确认“东方醒狮”的著作权人为石狮市政府。 石狮市政府 王则坚教授 摄 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范围 第23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范围 第32条第2款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范围 第39条第3款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范围 第42条第2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3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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