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行政院主管-警政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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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行政院主管-警政署.doc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容 甲 一、 (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二) 總預算案部分 通案決議 二、 立法院於審議98、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決議,要求行政院於半年內提出退休教育人員與退伍軍職人員杜絕支領雙薪的相關法律修正案並送立法院審議,其中「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已於99年5月送立法院審議,唯獨禁止退伍軍職人員支領雙薪的配套修法迄未提出,嚴重影響杜絕雙薪肥貓的法制化進程且藐視國會決議,明顯不符社會觀感與期待。況且,國防部不僅漠視國會所做決議,更誇張的是,國防部比行政院還「大牌」,近半年來,就算行政院與人事行政局「三催四請」,國防部依然「慢吞吞」,相關法案仍走不出國防部大門。其次,立法院亦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支領退休俸軍人轉任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持有轉投資公司及財團法人,應停支退休俸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但近半年來,行政院與人事行政局兩度去函催促國防部儘速依上述決議辦理,國防部還是使出「拖」字訣,迄未將相關修正草案報院核議,傲慢態度莫此為甚。爰此,行政院應於6個月內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並確實執行立法院相關決議,以澈底杜絕支領雙薪之議,俾符社會觀感及公平正義原則。 非本署主管業務。 三、 各單位駐外人員之人事費用、業務費用及辦公費用,應依政府各機關駐外機構預算及會計事務處理要點規定,由外交部統籌編列。 本署刑事警察局駐外警察聯絡組係屬「各機關駐外預算及會計事務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所示之治安情報單位,未適用該要點之預算及會計事務規定。 四、 依國有財產法第55條第1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另依行政院主計處編列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針對交通及運輸設備,定有強制報廢年限,超過該年限,即不得編列油料費、保養費等費用,導致部分交通及運輸設備達到強制報廢年限後,雖仍堪使用,但不得不以不堪使用為理由報廢,致各單位廢舊物資售價收入均偏低。對此,對於達到強制報廢年限之交通及運輸設備,應即認定屬國有財產法第55條第1項規定之不堪使用,而得予以標售,避免單純以廢鐵價值標售,反形成浪費減少國庫收入。 遵照辦理。 五、 行政院97年通過「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要求行政部門之公務車應優先採購及改裝為油氣雙燃料車,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專用車應選購油氣雙燃料車或節能標章的車種,也因此各部會這幾年紛紛採購或改裝油氣雙燃料車響應節能減碳政策。惟實施迄今,屢傳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油氣雙燃料車推廣計畫」推廣成效不彰,一半機關都未採用,行政院甚至掛零。而且在有採購油氣雙燃料車的機關中,卻傳出有些部會雖購買油氣雙燃料車,卻從未使用過天然瓦斯的功能,導致這項政策的良法美意完全被扭曲。為確實了解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車採購或改裝油氣雙燃料車之政策落實度,爰要求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調查並彙整「中央各部會及所屬機關(含附屬單位)近3年(97、98、99年)新購或改裝油氣雙燃料車公務車使用汽油與天然瓦斯之比例與花費金額」(依年度、部會、車輛、使用汽油與天然瓦斯之比例與花費金額列表明之),並於3個月內同時公布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網頁,以具體數據檢驗各部會落實「節能減碳」的決心。 非本署主管業務。 六、 優秀公務員兼任職務來貢獻其專業能力,對國家社會之助益是眾人樂見,惟因公務員兼職人數龐大、種類樣態眾多、各機關支給標準不一且缺乏合理性、部分兼職代表係法定兼職或職務主政所需非其所長,讓外界對公務員兼職所引發之流弊議論紛紛,行政院迄今缺乏專責機構以系統化管理來進行控管,長久以來,造成人力資源運用盲點,致衍生「公務員福利多、變相加薪」等負面影響。 而行政院雖訂有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規範兼職費支給標準,按兼職人員本職區分上限為:簡任3,000元、薦任2,500元或委任2,000元,超過標準者應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准;惟執行結果,超過標準而另案報准者眾多,據立法院預算中心99年5月之資料統計,超限報准者多達615人,其中又以薪俸等級較高之簡任以上官等者居多,實有欠合理。另對身兼數職者因有「支領2個兼職費,每月支領不超過1萬6,000元」之規定,造成諸多兼職費,不論是否合理,均訂為8,000元,形同高官額外之收入,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標準亦形同虛設。 為建立公務員兼職之完整規範,並利政府人力資源管理,避免兼職浮濫等流弊一再發生,行政院應召集相關機關予以全面檢討,並向立法院作專案報告。 非本署主管業務,惟將配合行政院全面檢討及辦理相關事宜。 七、 根據審計部9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98年度中央各機關以人事費進用之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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