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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XXX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与核算,减少安徽XXX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支行”)资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资产,具体是:(一)已依法设定为抵押、质押的抵押物、质押物;(二)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 第三条 抵债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总行审批制度,严格核算手续。 第四条 抵债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本行成立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办法的发布和修改; (二)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的审批; (三)对抵债资产管理中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抵债资产工作的整体协调; (二)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方案的初步审核; (三)制定抵债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四)建立各支行抵债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核对,汇总上报抵债资产各类报表; (五)组织建立抵债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确认和接收 第六条 各支行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抵债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确实无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只能以其资产抵偿贷款本息; (二)抵债资产应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保管、贮藏; (三)对不易保管、使用或保管期限有限制的资产,能否确认为抵债资产,应根据贷款人取得后,在有效期限内将其处理变现的难易程度,区别情况确定; (四)抵债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均无争议,并经相关部门认可,原则上能办理产权转让、过户等手续。 第七条 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八条 抵债金额的确定: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价值的基础上,由债务人、担保人、第三人协商确定的抵债金额;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以法院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的。 第九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存储、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十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程序: (一)由债权支行提出办理抵债资产的书面申请,总行派员配合支行洽谈具体方案。 (二)债权支行根据集体研究意见,填制以物抵债申报表报总行审批。报批材料包括:支行集体研究记录、评估报告、判决书或裁定书、抵债意向书、抵债物品明细表以及其他所需的相关材料等。 (三)总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查和审批,并及时通知债权支行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支行自取得抵债资产之日起就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支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必须逐户建立抵债资产明细台账,详细记载抵债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抵偿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出租、变现以及资产管理责任人的情况等,一份支行留存,一份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支行的抵债资产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每月进行账实核对,确保账实相符,物品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 支行的抵债资产管理实行责任赔偿制度。对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毁损、丢失的,由保管责任人负责赔偿,支行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由总行根据其损失程度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对因特殊需要由总行保管的抵债资产,无论何种方式,都必须建立保管制度,明确相应责任。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 支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要积极采取变卖、拍卖、出租、委托抵债、托管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由总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采用变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时,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取得时的价格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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