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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反假货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反假货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信用社反假货币工作行为,加强对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反假货币工作组织体系,杜绝假币流通,维护货币信誉和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反假货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所称的业务人员是指营业机构办理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我县各营业机构要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相应组织网络,负责反假货币工作。配备反假专职(兼职)人员,明确落实任务、职责,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促进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顺利开展,着力形成以单位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对新上岗的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在一年内通过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考试,获取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后方可办理假币收缴、鉴定工作。 第六条 营业机构反假宣传要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集中宣传每年不得少于1次,要充分利用营业场所和其他户外宣传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的宣传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货币真伪知识。 第七条 营业机构要建立健全反假货币的内控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立完善对业务人员现金库存的月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保证对外支付货币的真实性。 (二)业务人员在临柜办理现金收付时,对大面额人民币不论数额多少,一律进行机点,对有疑问的人民币要进行手工复点,以辨别其真伪。 (三)对拟放入ATM机内的人民币,至少由2名以上现金业务人员在电视监控下进行清点,剔除假币和残损币,封包后在保卫人员护卫下将现金投入ATM机内,确保ATM机内的现金质量。 (四)建立定期(每月一次)对营业场所验钞机具、录像等设备的检查维护、调阅制度,确保机具、设备良好,录象资料清晰完整,并做好检查维护和调阅记录。 (五)建立反假货币知识学习培训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业务人员进行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单位负责人要经常对业务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维护金融机构信誉。 第八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必须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收缴,不得将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退回持币人。 第九条 营业机构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持有人的权益”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及“举报电话”等事项。 第十条 经授权鉴定人民币真伪的营业机构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亮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时发现假币,必须做到有2名以上持有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的业务人员在场,并在持币人视野范围内当场予以收缴,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向持有人指出被收缴的假币特征。 (二)对假人民币纸币,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同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填写要素:持有人(或交款单位)、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币种、券别、版别、冠字号码、数量(张、枚)、合计面额、假币来源及制作方法、持有人(或交款单位经办人)签字、经办人、复核人、收缴单位(章)。 (三)将填写完整的《假币收缴凭证》一式二联交持有人签字。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字,收缴人可在收缴凭证上注明,凭证第二联交持有人。 (四)将经持有人签字的《假币收缴凭证》第一联由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持有人收存。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五)向持有人告知有关事项,即:持有人如果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营业机构应向要求鉴定的持有人提供《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并按其要求认真填写)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申请鉴定。持有人如对金融机构做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天内凭此证书向中国人民银行##支行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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