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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注协-经济法
2016年点睛班
前 言
一、主观题的考试点睛
1.2012年改为机考后,主观题一般会有四道。
主观题的总体难度较大,不太容易得分。考生要明白,仅仅通过客观题想通过考试是不可能的,不但是分值不够,而且我们也不能保证分能全部拿到,能得到70%左右已属不错,因此要想通过经济法考试,一定要重视主观题。
2.主观题考核目的
主观题主要是考查考生对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水平,结合实际工作密切。涉及内容多、跨章节,甚至是跨科目的题,案件也较复杂,回答问题难度较大。
3.主观题出题特点分析
(1)难度不均
一般前面的题目较简单,涉及的考点为单独章节的法律规定,考点不跨章节,案情相对简单。后面的题目真正体现了综合,特别是第3个题目,一般为18分,第四个题目为17分。
(2)对原文分析要求较高
主观题的答题思路是:首先完整的根据提出的问题得出结论;第二步写出法律依据,答出法律原文,此步骤为较难的一步,应在复习阶段熟练掌握知识点,学以致用;第四步,分析案情,将法律的具体规定与案情相对照,提出对或错的理由。其中重要的得分点是原文的正确性与准确性。
(3)主体关系复杂的题目,失分率较高
如票据法出票后背书,中间出现瑕疵,对票据权利的分析显得尤为复杂。
4.应对主观题的学习技巧
(1)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记忆
案例分析题的主要得分点既然是法律的原文,尽管用自己的意思答出也会给予相应的分数,但法律原文的得分率要高,最好准确记忆。学习方法可以参照客观题中的学习建议。
(2)研究历年试题及解析
考生一定要认真研究近年的《经济法》试卷。其目的,一是真正体会经济法考试的考题重点和出题趋势、规律;二是通过其出题规律,明确并非章章都会出主观题,容易涉及到的章节和出题点在复习时重点复习,明确学习方向和目标。
(3)模拟做题,加强训练
在做好准确记忆,重点明确的基础上,还要通过做题检验学习效果:与案例问题相联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能否有快速应答,只要通过练习不断增长经验,才能保证在考场上的从容应对。
二、主观题侧重复习章节
(1)物权法。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担保物权容易和合同法串联出题。
(2)合同法。总则中,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定,分则中,具体合同的特别规定。
(3)公司法。公司法除个别年份没有出主观题外,其他年份都会出主观题,只不过考点会有所变化,出题形式可能本章单独出题,也可能与证券法结合出题。还要注意其他非公司的企业的法律规定。
(4)证券法。证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特别是债券)、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等为每年主观题出题重点内容。
(5)破产法。近年来的重点出题章节,从程序法的要求理顺该章条理。
(6)票据法。本章为难点章节,近年考试也经常会出案例题。
一、物权法
近三年的考题均涉及了相关内容,经常和合同法串联出题。2014、2015年均与合同法串联出题,涉及抵押权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
要点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物权。
(2)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每一行为只能处分一物。
3.物权公示原则---重点是公示的效力
(1)物权转移效力
公示生效主义
登记
生效 不动产所有权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不动产抵押权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权利质押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特例:票据、债券等有价证券,有凭证交付设立,无凭证登记设立)。 交付
生效 (一般)动产所有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质权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公示对抗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宅基地使用权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地役权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
(包括浮动抵押)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点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公示为生效或对抗要件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比较
债权行为——原因性的事实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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