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市场检查工作程序.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烟草专卖市场检查工作程序

市场检查工作程序(NBYC/ZC-ZM-12) 1.目的 规范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行为,确保零售户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局本级对卷烟零售户的执法检查。 3.职责 3.1专卖监督管理处处长负责对专卖管理所工作计划的审批;3.2专卖管理所所长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卷烟市场净化工作,并组织进行周会执法点评;3.3专卖管理所市场管理员负责本责任片区零售客户的市场检查和12313投诉的处理;3.4专卖管理所市场管理员(内务)负责相关文档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4.程序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宁波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标准化专卖管理所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江省宁波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江省宁波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运行规定的通知》(修订稿)、《宁波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修订专卖操作岗位基本文档的规定的通知》、《浙江省宁波市烟草专卖局 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波市公司关于印发宁波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涉案零售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4.1 编制工作计划 市场管理员应每月在APCD系统违法动机自动量化任务生成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违法动机自动量化-手动修改,出发检查前在APCD系统中编制好当日日检查计划;所长每月、季在工作平台中编制好工作计划,报专卖处长审批,并应在每周工作开始前在APCD系统中编制好新一周的周工作计划。 4.2 执法检查 4.2.1 执法检查准备 市场管理员出门前要查验执法车辆,开具出车单,配齐执法工具,带齐移动执法终端、移动打印机及专卖稽查市场巡查记录本、照相(摄像)机等。 4.2.2 表明身份 两名以上市场管理员出示执法证件,佩带执法徽章,向被检查者陈述礼仪用语。 4.2.3 依法检查 4.2.3.1 日常市场检查 市场管理员在进入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首先查看许可证;其次,查看经营的卷烟是否合法;最后对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在移动执法终端APCD系统日常监管模块中进行相关操作。检查完毕后,复位所有商品。 市场管理员需要进行内管问题实地走访核查时,应一并进行,具体执行《专卖内管重心下移工作程序》。 对零售户的检查频次为:重点客户每月检查1次以上,一般户每两月检查1次以上,守法户每季检查1次以上。县区局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零售户检查频次进行适当调整,但重点户每月不少于1次,守法户每半年不少于1次。 4.2.3.2 投诉(12313)检查 1) 专卖处投诉处理责任人(案件审理员)接到12313转发的投诉内容后,当即向辖区专卖管理所进行转发投诉内容; 2)辖区市场管理员对上门投诉和12313投诉事项处理属于持证户投诉事项的,应在APCD系统中添加临时检查,处理完毕后,除进行系统回复外,同时填写《投诉处理明细表》。 4.2.3.3 执法宣传与约见谈话 市场管理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边执法边宣传烟草专卖法规和执法动态;根据执法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零售户会议,进行专题宣传,填写《宣传教育活动记录表》; 所长对特别零售户可实行约见谈话,填写《宣传教育活动记录表》; 4.2.4 依法处理 4.2.4.1 1)对主体不符(借证、转让、骗领许可证等)的情形,按以下规则进行操作: a、许可证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非直系或姻亲关系的,则首先制作许可证监管《现场勘验笔录》固定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假借领证(非法转让)的法律事实。 b、向实际经营主体下发《责令改正(行政告诫)通知书》,告诫其一定时间内(一般15日-30日)重新申领许可证;同时一并向许可证主体下发《责令改正(行政告诫)通知书》,限其一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手续,逾期进行10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许可证。 c、在告诫期满后,既未办理许可证,又未申请注销的,按无证经营予以查处,并依职权予以注销。 2)对经营地址不符的,按以下规定操作: a、许可证主体同一,但经营地址改变的,则行政告诫其在一定期限内(最长30日内)予以重新申领许可证,逾期则罚款1000元以下,并收回许可证予以注销。 b、许可证主体同一,但经营地址形式改变而实际为同一地址的,则行政告诫其一定期限内进行变更领证(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或街道、村委会、社区等的证明),逾期不变更的则进行“擅自停业”操作,停止供货。 4.2.4.2经营的卷烟违法的,按违法性质和情节使用简处或一般程序处罚。 1)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不实行处罚,通过移动执法终端APCD系统中日常监管模块遵规守法情况子项中进行记录,同时实行行政告诫,并下发“行政告诫”通知,。 2)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并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真烟案件应在移动执法终端上APCD

文档评论(0)

qiwqpu5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