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审计业务质量评价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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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审计业务质量评价办法

银行委托审计业务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委托审计业务的质量管理,规范受托中介机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和本行《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业务质量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技术指标,规范化的操作方法,动态的管理手段,对受托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沟通协调等方面进行评价,促进中介机构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条 本行审计部为委托审计业务质量评价的职能部门。审计部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委托审计业务进行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向委托审计业务批准的管理层或主管领导报告。 第四条 委托审计业务质量评价结果是本行支付审计费用和决定是否连续委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中介机构审计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应当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及时与本行沟通: (一)中介机构与本行就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合规性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的; (二)本行存在会计政策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导致期初数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导致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包括尚未更正的重大错报; (四)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阻碍; (五)审计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严重舞弊行为的; (六)其他与本行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管机构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对本行、省农信联社或监管部门提出的质疑,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解释,并能根据本行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必要时出具书面补充意见或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确保审计范围完整、审计内容全面、审计程序规范及审计方法得当。 (一)审计范围完整是指审计事项所涉及的机构资产范围、户数范围和报表范围应当完整,没有遗漏。 (二)审计内容全面是指审计事项应当包括根据不同审计目的委托审计所涉及的全部事项,以及审计业务准则要求关注的所有事项。 (三)审计程序规范是指中介机构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履行审计所需的各项程序,包括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审计方案的实施、完成必要的审计抽样面、审计现场盘库、清点等。 (四)审计方法得当是指中介机构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审计方法,确保实现审计目标。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胜任受托业务,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报告格式规范、审计意见恰当、信息披露完整、管理建议书科学、有效。 (一)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到报告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表述审计意见,审计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所附资料应当齐全,对本行财务状况影响重大的事项应按规定披露,表达清楚,内容详尽。 (四)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缺陷等问题应在管理建议书中予以披露,并出具措施具体、有建设性的管理建议。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委托审计业务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各评价内容具体分值为:审计过程评价45分,其中工作能力15分,配合程度15分,职业操守15分;审计成果评价55分,其中工作规范性20分,工作完整性20分,工作建设性15分(具体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提出具有针对性、较高参考价值的意见或建议给予加分,每条意见或建议加5分,不设分数上限。 第十七条 若中介机构存在下列禁止性行为的,一旦发现则直接评为差,并向主管审计厅(局)通报: (一)向本行及辖属机构或相关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二)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三)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不当要求。  第十八条 本行在后续跟踪中发现委托审计存在重大问题的,对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追溯评价。 第十九条 委托审计业务质量评分结果分以下几类: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为合格,60-70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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