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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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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刑的立法缺陷 加大惩罚力度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犯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没有体现出劳动改造与一般劳动谋生的区别,与西方国家的做法相去甚远。英美国家存在类似我国管制刑的限制自由刑,如保护观察、社区服务令等,其内容是 判令犯罪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美国刑法把此类刑罚归入 赔偿 这一大的刑罚种类之中,使罪犯通过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向社会弥补因其罪过所造成的损失。国外刑法中限制自由刑要求劳动的,要么是无酬的,要么是低酬的,而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犯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没有体现出劳动改造与一般劳动谋生的区别。我国法律规定管制犯一般应遵循的基本条件,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群众监督;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没有其他强制性、威慑性的制度保障,这些规定就只是摆设而毫无意义。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别国的先进方法。 其次,适当延长管制的刑期。我认为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刑期有助于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的管制刑制度。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刑期,一来可以增强管制刑的刑罚惩罚性,二来可以给与管制刑的执行机关更长的时间来具体实施监督、管理、改造工作;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刑期也有助于 扩大管制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这一刑法改革的实施,可以将罪行稍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也归于管制刑的适用范围之内。 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对象 首先,扩大适用范围。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扩大可适用管制的罪名范围上。我认为,除了极少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必需予以剥夺自由刑的犯罪外,对于绝大多数犯罪都应该设定管制刑。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很大、罪犯的主观恶性不大,特别是有些过失犯罪,现行刑法规定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罪,都可以考虑增加管制的刑种,以便进一步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也可以将适用管制的罪名大大增加,从而促使刑罚结构趋轻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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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明确适用对象。明确适用对象主要体现为明确管制与拘役、缓刑的适用对象,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轻刑,管制的适用对象应该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确定,对于一切危害较轻又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的罪犯,都可以考虑适用管制刑。 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刑种,宽松的刑事政策要求对轻微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 ,管制刑正是因顺应了这种需要。管制刑仅是限制犯罪人之自由 ,?而非剥夺自由 ,?不需进入监禁机构 ,?从而既有效地避免了交叉感染 ,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因而符合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之潮流。 缓刑制度
? 1?.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缺陷 刑法对缓刑适用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缓刑的适用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刑法第72 ?条规定: 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从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来看,只有 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具体明确的,其他两个条件 具有悔罪表现 和 不得再危害社会 ,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主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便产生了不同的理解,由于对缓刑适用条件规定的过于原则和笼统,适用缓刑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实践中,缓刑的适用主要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识和判决。相类似的案件所处的刑罚存在较大的差异,直接导致刑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损,不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在缓刑的考验上,存在着缓刑的考验期不够合理,考察的内容规定片面且不具体,考察主体的职责不明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缓刑适用的效果。作为一项刑罚制度,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对犯罪人规定一个考验期,在这一期间如果能够遵守相应的规定,确已改过自新,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考验期过短,就不能满足对缓刑犯考察的需要,无法认定罪犯确已悔改,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有失缓刑的严肃性和意义。
? ?2.?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范围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对 有悔罪表现 和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予以界定,同时应对缓刑适用的范围作出司法指引,以弥补刑法规定之不足,从而保证缓刑的正确适用。 规定合理缓刑考验期 缓刑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但缓刑不是免刑,只是原判刑罚暂不执行,最终是否执行,取决于缓刑犯的现实表现。因此,法律应规定一个考验期限,促使罪犯悔过自新。这个期限应长短适中、合情合理、注重实效,考验期过长会影响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过短则不能起到教育改造和考验的作用;同时考验期限长短与原判刑期长短要有所适应,最高期限和最低期限也要有一个限制。从国外刑法规定来看,法国规定考验期不得少于18 ?个月,也不得超过3 ?年;德国规定考验期不得少于两年,但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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