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成本核算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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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医疗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财务工作的决定》和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外经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医院做好医疗成本核算管理工作,是医院领导和各级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医院财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三条 医疗成本核算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对军内、军外医疗服务成本的核算,准确计算、合理分配对外医疗收益;准确计算军队病人医疗费用,客观反映军队病人医疗经费需求,更好地保障部队官兵身体健康。 第四条 医疗成本核算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面向部队的卫生工作方针。军队医院必须把确保完成军队伤病员医疗任务在首位,从经费上确保军队伤病员诊治需要。在此前提下,根据现有条件适当收治地方病人。防止单纯追求医疗收入,影响军队伤病员收治。   (二)坚持统一领导、按级管理、财务归口、科学核算、合理使用、加强监督、提高效益的原则。做好核算、使用、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   (三)坚持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各种医疗服务经费收支均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科、室等部门自收自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四)从实际出发确定核算管理的方法和内容,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做到管理系统化、制度化,核算及时准确。   (五)对外医疗收益的使用应着眼医院长远发展,兼顾军队、医院、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禁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实物,防止一切不合理的开支。 第五条 医疗成本核算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计划管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卫生事业费和对外医疗收支计划,提出降低费用消耗和确保军队伤病员诊疗费的具体措施,努力增收节支。   (二)建立健全医疗成本核算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权限和责任。落实管理责任制。   (三)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核算程序、方法和时限要求、组织医疗成本核算,及时、准确上报核算结果。    (四)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提高标准或分解项目收费。   (五)认真执行军队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对医疗经费收支活动实施监督。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查时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六条 医院医疗成本实行院、科两级核算。院级核算以会计核算为主,科级核算以统计核算为主。 第七条 加强医疗成本核算管理。卫生经济管理科(室)负责院、科两级医疗成本的统计核算;研究制定医院各种经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全辽医疗收费和医院成本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财务科(室)除负责对正常经费和预算外经费进行日常管理外,还应做好医疗成本核算的院级会计核算工作。卫生经济管理科(室)和财务科(室)应共用有关的医疗成本核算数据,相互配合,搞好协调,共同向院首长负责。 第八条 加强医疗成本核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医院领导应有专人分管此项工作,重大问题应经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要强化为部队服务的规定。认真落实确保为部队服务的有关规定。要重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防止和纠正对军人病人少检查、少用药,对地方病人乱检查、滥用药、滥收费等不正之风。 第二章 对外医疗成本核算 第九条 对外医疗收益计算公式是:医疗总收入-医疗总成本=医疗收益 第十条 对外医疗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即:凡在本期内实际发生,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经收到或付出,也不得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医疗收入包括: (一) 药品收入; (二) 检查收入(除放射、化验以外的各种检查收入,含诊察收入); (三) 治疗、处置收入(除放射以外的各种治疗收入); (四) 放射收入(各种放射检查和治疗收入); (五) 手术收入; (六) 化验收入; (七) 输血收入; (八) 护理收入; (九) 挂号收入; (十) 其它收入(除上述以外的各种收入,如取暖费、降温费、陪住费等)。 本期内上述各项收入金额相加,即为本期医疗总收入。 第十二条 根据军队医院的实际,对外医疗实行不完成本核算,以下各项列入医疗成本: (一) 药品费; (二) 血费; (三) 器材费(含卫生材料费和低值易耗品); (四) 医疗设备类固定资产折旧费; (五) 医疗设备类固定资产修理费; (六) 非编职工、临时工、合同工工资及回聘人员补贴和加班费; (七) 被装管理费; (八) 水电费; (九) 取暖费(含消毒燃料费); (十) 营房管理费(含营房、营具维修材料和工资、排污费等); (十一) 车辆维修管理费; (十二) 通信装备维修管理费; (十三) 训练费; (十四) 科学研究费; (十五) 医疗管理费(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邮电费、医用表格费、与医疗有关的差旅费、采购药品器材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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